荷蘭的包稅(;),即是一種税收並非由政府,而是當局出租徵稅權限予特定私人,由之代為徵稅的制度。在荷蘭共和國時代,這種做法在很長一段時期内都很普遍,尤其於间接税方面。
在其規則裡,每個年度都會舉辦競標,特定稅款的徵收權利是由出價最高者投得;中標人為合約會向政府支付租金,而徵收內超出額度的一切獲得都歸包稅人自己所有。該系統背后的基本原理是,通過外包徵稅權,地方當局可以減少於徵收上花費力氣。此外,包稅人也會更嚴己律責地徵稅,因為這樣做是可令其個人更有收益。
然而,在實際活動當中,在社會各方面尤其普通人層面,是對包稅人是存在著很大的不滿。在1748年的佃户暴动之後,該制度在共和國基本上被廢除了。從此之後的荷蘭徵稅就通過所謂的Collecte進行,這意味著是由政府系統任命和監督起徵稅官吏。在法國是存續了包稅租賃制直到法国大革命,化學家安托万·拉瓦锡在那場革命裡作為包稅人被送上了斷頭台。
參見
- 贌,荷蘭臺灣時期產生的承攬制度。
- 包稅
文獻
* F.N. Sickenga, Bijdrage tot de geschiedenis der belastingen in Nederland*, Leiden 1864, p. 300-308.
* B.D. Poppen, De belasting op het gemaal in Stad en Lande, 1594-1856*, Uithuizen 2004.
评论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