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国家就一般定义而言,是指实行社会主义制度的国家,或采用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国家,政體為共和制。其中那些长期实行共产党一党执政,并信仰马克思列宁主义及其衍生理论的国家又被称为“共产主义国家”,即“狭义的社会主义国家”。在这些国家范围内和其他认可这一制度的国家内被称为社会主义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共产主义国家可以存在一些合法的政党,但国家的宪法只会把执政权赋予共产党。因而在这种情况下,国家与共产党的机构会密切地联系在一起。
对于其界定的争议
马克思主义者的观点
由于对马克思主义的理解和政治目的不同,不同类型的马克思主义者对“何为社会主义国家”有完全不同的看法。对于所有反对斯大林主义的马克思主义者而言,例如民主社会主义者认为“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托洛茨基主义者认为“一国不能建成社会主义”并反对苏联的官僚体制,部分西方马克思主义者例如赫伯特·马尔库塞等人则认为苏联等国是把马克思主义扭曲成为专制统治辩护的工具,苏联是一个不民主的、官僚体制的国家而并非真正的社会主义。在马克思主义语境下,社会主义取代资本主义,正如同资本主义社会取代封建社会一样;真正的社会主义只能由高度发达的资本主义社会才能孕育,它必须是比资本主义社会更民主更自由的社会形态。很多反斯大林主义左翼都拒绝承认所谓的“社会主义阵营国家”是真正的社会主义,而认为它们是官僚工人国家或者“国家资本主义”甚至封建社会,因此人类历史上至今并未产生过真正的社会主义国家,而只凭一国也不可能完全建成科学社会主义。“共产主义国家”这个提法也是自相矛盾的,因为在马克思主义的历史观上“共产主义社会”裏是不存在国家机器的。马克思和恩格斯本人并没有过一党专政的观点,并且支持普选和结社自由。巴黎公社是一个全民直接选举、多党制的政权。在今天的大部分国家,国内也都存在着多个社会主义性质的左翼政党。而根据弗拉基米尔·列宁个人的思想,他实际上也更希望建立一个实行多党制的社会主义国家;但列宁时期的苏联在内战中就已出现官僚化的迹象;约瑟夫·斯大林上台后,建立起一党专政体制,并且成为后来所有苏式社会主义国家效仿的对象。罗莎·卢森堡、卡尔·科尔施和列夫·托洛茨基都曾批判过苏联布尔什维克的一党专政模式。另外,西方学者也对马克思主义和社会主义阵营国家之间的具体关系进行了区分。虽然绝大多数社会主义阵营国家都声称以马克思主义为最高信仰,但有不少西方学者认为他们信仰的根本不是马克思主义,或者说不是真正的马克思主义,而是列宁主义,甚至是斯大林主义,这也是苏式社会主义这一名称的由来。
社会主义阵营的观点
社会主义阵营国家认为自己就是社会主义国家,且只承认那些和自己制度相类似的国家才是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国家的标志是实行生产资料公有制(但不一定只有生产资料公有制 注意公有制不代表国有制 兩者有很大区別 ),并往往采用一党制,因此西方又称之为“共產主義國家”。目前世界上还没有完全意义上的共产主义国家,其中共产主义是其最高目标,而社会主义是其过渡阶段。因此除了民主柬埔寨自称是共产主义国家外其余的都自称处在共产主义的第一階段:社会主义,他们通常自称是社会主义国家而非共产主义国家。不过在社会主义理论中,对这一时期国家社会形态定义为“社会主义社会”,故而认为社会主义是共产主义的前一阶段。其中中國还提出了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理論,中华人民共和国称自己目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是一个独有的提法,走的是中国特色社會主義,由國營企業主導的市场经濟路线。另外,国名中出现“社会主义”字样的国家不一定是社会主义国家,没有出现“社会主义”字样的国家不一定不是社会主义国家。
共产党掌握政权主要像苏联、中华人民共和国等国那样通过国家内战,由城市精英主導革命,或通過農民起義夺取政权,走上社会主义道路。社会主义国家建立后,大多都加入社会主义阵营,也有一些国家因与苏联发生争执而退出,如约瑟普·布罗兹·铁托領導的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毛澤東領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恩維爾·霍查領導的阿尔巴尼亚社会主义人民共和国等。
1989年到1991年间,苏联和东欧发生了剧烈的政治动荡,共产党纷纷失去政权,苏联解体和东欧剧变使得社会主义国家的数量急剧减少,令其余的社会主义国家产生了空前的危机,也令其余的社会主义国家开始了意识形态的分裂。以朝鲜为代表国家继续实行过去的方针政策,而以中国为代表的国家开始进行改革。对于进行改革的社会主义国家,在很多西方人眼中已经不再属于社会主义国家。而像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这样的原强硬斯大林主义国家也已经“变质”,演变为家族独裁政权。但鉴于对“社会主义国家”概念本身就很难给出一个绝对的定义,因此对于进行改革的社会主义国家是否还是“社会主义国家”现在也很难给出明确的结论。
其他国家的观点
二战后的民族独立浪潮中,除部分国家走上苏式社会主义的道路外,还有相当数量新独立的国家也曾宣布自己是某种特殊类型的“社会主义国家”,总共约有50多个。这些国家的“社会主义”往往具有民族主义或宗教社会主义的色彩,如:“国大党社会主义”、“缅甸式社会主义”、“阿拉伯复兴社会主义”、“基督教社会主义”、“佛教社會主義”、“伊斯兰社会主义”、“阿拉伯社会主义”、“乌贾马社会主义”、“非洲社會主義”、“桑地诺社会主义”。其中,葡萄牙、印度、斯里兰卡、圭亚那、尼泊尔等民主国家的宪法中规定有社会主义,而缅甸、利比亚、伊拉克、叙利亚等非民主国家的宪法中也曾经规定有社会主义。总之,亚非拉地区尤其是拉丁美洲的部分国家政府经常喊着社会主义口号推行自己的模式,它们认为自己是“有本国特色的社会主义”。
|孟加拉国总统
|孟加拉国总理
| 多党议会共和制
|《孟加拉人民共和国宪法》
|1972年
|-
|
|印度人民党
|印度教民族主义
| 印度总统
| 印度总理
| rowspan="2" |联邦多党议会共和制
|《印度宪法》
|1950年
|-
|
|民族独立党
|宪政社会主义
经济自由主义
|尼泊尔总统
|尼泊尔总理
|《尼泊尔宪法》(2015年)
|2015年
|-
|
|桑地諾民族解放陣線
|桑地诺主义
| colspan="2" |尼加拉瓜总统
|单一一党优势总统共和制
|《尼加拉瓜共和国政治宪法》(1987年)
|1987年
|-
|
|朝鲜劳动党
|金日成金正日主义
|朝鲜国务委员会委员长
|朝鲜内阁总理
|单一一党世袭共和制
|《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憲法》
|1972年
|}
参见
*社会主义国家列表
*社会主义导向国家
*共产主义国家
*社会主义
*社会主义的类型
*共产主义
*冷戰
*東方集團
注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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