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應明

黃應明(),字公兆,廣東廣州府東莞縣人,明朝政治人物。

生平
黃應明是萬曆七年(1579年)己卯科廣東鄉試舉人,授江西新喻縣教諭,陞浙江奉化縣知縣,剛到任就推出諭俗十五章,勸民歸化、戶口沒有負租,訴訟立刻審理,吏胥無發從中索去金錢,拿出半日糧即得到平反,人稱「黃半仙」。鄰縣權貴請求他做不法事,他嚴正拒絕,被對方中傷,調為平和縣知縣,後官至湖廣漢陽府通判。

引用
參考文獻
*民國《東莞縣志》·卷五十九·人物略六
*光緒《奉化縣志》·卷十八·名宦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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