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丹憲法

不丹王国宪法()是不丹的最高法律。该宪法由不丹第五任国王吉格梅·凯萨尔·纳姆耶尔·旺楚克于2008年7月18日正式颁布。这部宪法的颁布标志着不丹从绝对君主制向民主立宪君主制的历史性转型。

宪法确立了不丹的政治体制、君主职责、公民权利与义务,并将“国民幸福总值”(GNH)作为国家政策的核心原则写入法律。特别值得注意的是,该宪法因其对环境保护的严格规定而闻名,强制要求国家必须始终保持至少60%的森林覆盖率。

历史背景
不丹的民主化进程是由皇室主动自上而下推动的。2001年9月,不丹第四任国王吉格梅·辛格·旺楚克下令起草宪法,旨在建立一个更民主的政治体制。

起草与咨询
2001年11月,国王任命首席大法官索南·托杰(Sonam Tobgye)担任起草委员会主席。为了确保民众理解和接受这一重大变革,第四任国王和当时的王储(现任国王)亲自前往全国20个宗(Dzongkhag),举行了一系列的公开咨询会,向民众解释宪法条款和民主选举的意义。

正式颁布
2008年7月18日,在不丹首次民主选举产生的议会成立后,第五任国王在廷布扎西秋宗正式签署了宪法。

主要内容
不丹宪法共包含35条和4个附表。

君主制
宪法第2条维持了旺楚克王朝的世袭统治,但也对君主权力进行了限制:

  • 退休年龄:规定国王必须在65岁时退休。
  • 退位机制:如果议会三分之二的成员通过不信任动议,并随后在全国公投中获得简单多数支持,国王必须退位。

参见

  • 不丹政治
  • 国民幸福总值
  • 旺楚克王朝

参考资料
外部链接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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