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命案列表記錄澳門發生過涉及人命的案件,包括謀殺及過失殺人等(不包括交通意外)的他殺命案,及部分死因存疑的非他殺懸案,而一般的因自殺、疾病、天災、意外和過失殺人等導致死亡的案件則不在此列。此列表可能並不完全,尚有大量案件由於年代久遠,資料不完整而未被記錄。
法例
根據《澳門刑法典》(下稱《刑法典》)第128條的規定,殺人罪是指除第129、130及131條規定的加重殺人罪、減輕殺人罪及殺嬰罪以外的其他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依照規定殺人者可被判處十年至二十年徙刑。
第2卷分則第1編《侵犯人身罪》第1章《侵犯生命罪》,對於殺人、殺嬰、應被害人請求而殺人、自殺、過失殺人會被判有不同程度之刑罰,以下關於命案的相關罪行:
- 第128條(殺人):殺人者,處10年至20年徒刑。
- 第129條(加重殺人罪):如死亡是在顯示出行為人之特別可譴責性或惡性之情節下產生,行為人處15年至25年徒刑。
- 第131條(殺嬰):母於生產時或甫生產後,受生產對其造成之精神紊亂所影響而殺其嬰者,處1年至5年徒刑。
- 第132條(應被害人請求而殺人):受被殺之人認真、堅決及明示之請求所驅使而殺之者,處最高5年徒刑。
1949年或之前
18世紀及19世紀
1950年代
1950年至1954年
1955年至1959年
1960年代
1970年代
1970年至1974年
1975年至1979年
1980年代
1980年至1984年
1985年
1988年
1989年
1990年代
1990年至1994年
200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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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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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
備註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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