佐治·鄧肯謀殺案

佐治·鄧肯謀殺案是指佐治·邓肯博士於1972年被一群男子扔進河中的一起謀殺案。該谋杀引起公愤,成同性恋法律改革的导火線,並令南澳大利亚洲成为澳大利亚第一个将同性恋合法化的州分。

早期生活
佐治·鄧肯(George Duncan)(生1930年7月20日,死於1972年5月10日)是阿德莱德大学的一名澳大利亚法律讲师。 1930年,他於倫敦出世,七歲時隨父母移居墨爾本。他在墨爾本大學修讀古典語言學,其後1950年,他因感染肺結核,而未有完成課程。後來,鄧肯博士在劍橋的聖約翰學院獲得藝術和法律學位,並於布里斯託大學完成了博士學位。及後,他於1972年3月25日返回澳大利亞,在阿德萊德大學教授法律。不到兩個月後,鄧肯博士就去世,享年41歲。

死亡
1970年代,同性戀於澳洲阿德萊德是仍是非法。位於市中心的托倫斯河南岸則是同性戀者的著名聚會場所。

1972年5月10日晚上11點左右,一群人在南岸的行人天橋附近與鄧肯博士和另一名男子羅傑·詹姆斯(Roger James)對峙。對峙中, 兩人都被扔進了水裡,但由於鄧肯博士不會游泳,他及後被淹死。爭執中,詹姆斯的腳踝骨折,並爬到維多利亞大道 (Victoria Drive),一位路過的司機將他送往皇家阿萊的醫院,但他後來拒絕指認襲擊者。

隨後,警方將鄧肯博士的屍體已經從水中移開。不久,電視新聞組和攝影師趕到。為重現取屍的場景,警察把屍體送回河裡,又做了一遍把屍體挖出來給鏡頭的動作。

在他死後的幾天裡,謠言開始流傳,稱警察副隊的成員對此負責,但目擊者擔心他們的生命。

調查
謀殺案发生后,三名高级副班警官被怀疑是杀死邓肯的那群人。目击者称目擊還有一名平民,但其未被认出。

驗屍調查於1972年6月7日開始,兩名副隊成員拒絕回答問題。他們和第三名偵探被停職,後來辭職。

調查發現鄧肯博士死於不明人士的暴力行為。隨後的警方調查也未能確定嫌疑人。

1972年10月,調查此案的英國偵探提交了他們的最終報告,但該報告從未公佈過,南澳皇家律師頒令不會有任何指控。這進一步推動了案件的變革,並將鄧肯博士變成了同性戀權利倡導者的象徵。

同年(1994年),警方解散了一個負責此案的警察工作組。

影響
1972年, 上議院議員Murray Hill提交一項私人草案,其由兩名初級律師(其兒子Robert和同事John Commins)起草,將成年男性間自願的同性戀活動合法化。及後,1972年11月9日成功通過該法案。

另一位立法者彼得·鄧肯提出的第二項非刑事化法案則兩次被否決,但同一法案於後來的1975年8月27日通過,使南澳大利亞州成為澳洲第一個將同性戀完全合法化的州。

至1990年代末,澳洲所有州和地區都通過了對男性同性戀的非刑罪化。1997年,塔斯馬尼亞是澳大利亞最後一個效仿的司法管轄區。

紀念
2002年5月10日,佐治·邓肯逝世30周年,谋杀现场附近竖起一座纪念纪念碑。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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