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簡稱檔案管理局、檔案局或檔管局)是中華民國政府檔案之最高主管機關,隸屬國家發展委員會,局本部位於新北市林口區的國家檔案館。主要掌理檔案法規之研修、檔案管理政策的研擬、檔案管理制度之推動、機關檔案管理作業的輔導與評鑑、檔案管理人員的培訓;以及負責國家檔案的徵集、移轉;以及提供國家檔案開放應用服務。
檔案管理局設有國家檔案閱覽中心,提供國家檔案和檔案學書刊資料之諮詢、閱覽、抄錄及複製等服務,並建置國家檔案資訊網,促進檔案之開放應用。
歷史
*1999年12月15日,總統令,制定公布《檔案法》。第3條規定,行政院應於該法公布後二年內設立「檔案中央主管機關」掌理檔案事項。
*2000年2月3日,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令,訂定發布《國家檔案局籌備處暫行組織規程》。
*2000年3月1日,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成立「國家檔案局籌備處」,展開檔案管理組織、制度與相關法規建置工作。
*2001年10月24日,總統令,制定公布《檔案管理局組織條例》。11月23日,「檔案管理局」正式成立,隸屬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2002年1月1日,《檔案法》施行。
*2002年3月1日,檔案管理局訂定《檔案管理局國家檔案及圖書閱覽中心使用須知》。
*2011年4月29日,檔案管理局成立「電子檔案技術服務中心」。
*2013年8月21日,總統令,制定公布《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組織法》。
*2013年12月16日,檔案管理局搬遷至新北市新莊區行政院新莊聯合辦公大樓北棟9樓。12月26日,檔案管理局伊通街辦公室(臺北市中山區伊通街59巷10號)轉型為「電子文書檔案服務中心」,3樓電子檔案技術服務中心更名為「電子檔案保存實驗室」。
*2014年1月22日,《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組織法》施行,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等機關整併成立「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更名「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2014年7月28日,《檔案管理局國家檔案及圖書閱覽中心使用須知》修正為《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國家檔案閱覽中心使用須知》。
*2018年7月,配合行政院省級機關去任務化政策,臺灣省政府所有業務及人員移交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則同時接管位於南投縣中興新村、原屬臺灣省政府的臺灣省政資料館。
*2021年,檔案管理局規劃容納局本部以及檔案庫房、展覽空間等設施的國家檔案館動工興建,館址座落於新北市林口區林口社區運動公園南側。
*2025年7月,電子檔案保存實驗室搬遷至國家檔案館六樓,並更名為「電子檔案技術服務室」。
*2025年7月7日,檔案管理局局本部進駐國家檔案館;展覽空間於9月2日起試營運,國家檔案閱覽中心並於同日搬遷至國家檔案館三樓。
歷任局長
組織
*局長
**副局長
***主任秘書
另設國家檔案管理委員會,負責檔案之判定、分類、保存期限、其他爭議事項之審議,並兼檔案管理與應用政策之諮詢工作。
;業務行政單位
*企劃組
*檔案徵集組
*檔案典藏組
*應用服務組
*文書檔案資訊組
*秘書室
*人事室
*主計室
;所屬機構
*國家檔案館
*電子檔案技術服務室
*臺灣省政資料館
檔案
;國家檔案
檔案局保有228事件、美麗島事件及其他重大事件檔案;並辦理裁撤機關(構)(行政院九二一震災災後重建委員會、臺灣機械股份有限公司及高雄硫酸錏股份有限公司等)、民營化之公營事業機構(臺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中央再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及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機關1949年以前(大陸時期)的檔案徵集移轉,並接受中華文化總會、私人團體珍貴文書之捐贈。
参考文献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A0010107 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組織法] .全國法規資料庫.民國 102 年 08 月 21 日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A0020177 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處務規程] .全國法規資料庫.民國 103 年 01 月 20 日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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