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事務審裁委員會(; ) 是一個在加拿大安大略省運作的審裁處,依據《2006年住宅租賃法令》(Residential Tenancies Act, 2006)為業主與租客之間的爭議提供解決。它是受安大略省律政廳監察的13個審裁機構之一。
歷史
歷史上,安大略省的業主與租客關係受《業主與租客法令》(Landlord and Tenant Act)管限。當時,業主與租客之間的糾紛只能透過法院制度正式解決。
1998年,(Mike Harris)的保守黨政府頒布了《租客保障法令》(Tenant Protection Act),設立了一個新的規管住宅租賃的制度。該法令設立了安大略省租賃事務審裁處(Ontario Rental Housing Tribunal),作為裁決糾紛的半司法機構(quasi-judicial body),從而將許多業主與租客法律(landlord-tenant law)由法院制度的司法管轄範圍除去。
該法令及審裁處被一些人批評為偏向於業主。2006年,麥堅迪(Dalton McGuinty)的自由黨政府廢除了該法令,取而代之的是現行的《2006年住宅租賃法令》,該法令解散了租賃事務審裁處(Rental Housing Tribunal)並設立了租賃事務審裁委員會(Landlord and Tenant Board)以取代它。
法律代表
在安大略省,當事人可以由獲安大略省律師會(Law Society of Ontario)批給牌照的個人代理,例如律師及法律輔助人員。
司法管轄權
根據《2006年住宅租賃法令》,審裁委員會對業主與租客之間的所有問題擁有司法管轄權。如果業主想在租客搬離租賃單位後向租客提出索賠,須透過安大略省小額錢債法庭(Ontario Small Claims Court)。
法例修訂
2016年9月,安大略省對《2006年住宅租賃法令》進行了修訂,使得家庭暴力受害者只需提前28天通知即可終止租契(lease)、租賃協議(tenancy agreement)或租賃合約(rental contract)。
參見
- 2006年住宅租賃法令
參考文獻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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