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有饮水和卫生设施的人权

享有饮水和卫生设施的人权(英语:Human right to water and sanitation)顾名思义,是一项意味着人类应该享有安全和清洁饮用水和卫生设施的人权。 该人权出自于联合国人权理事会第 7/22 号决议、联合国人权理事会第 12/8 号决议、联合国大会第 64/292 号决议、联合国人权理事会第 15/9 号决议以及联合国人权理事会第 16/9 号决议。 依据第 7/22 号决议,联合国为此人权委任了人权问题的特别报告员。该特别报告员的主要包括:开展专题研究、进行国家访问、收集良好做法,并与发展实践者合作落实水和卫生设施权。

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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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 2008 年 3 月 28 日,联合国人权理事会在第 7 届会议上通过了第 7/22 号 《人权与享有安全饮用水和卫生设施》决议。该决议任命与享有安全饮用水和卫生设施有关的人权义务问题独立专家,任期三年,其任务为:

  • 2000 年 9 月 8 日,联合国大会在第 55 届会议上通过了第 55/2 号《联合国千年宣言》决议。该决议在第 19 条提到,联大将决心在2015年年底前,使世界上每日收入低于一美元的人口比例和挨饿人口比例降低一半,并在同一日期之前,使无法得到或负担不起安全饮用水的人口比例降低一半。
  • 2000 年 12 月 20 日,联合国大会在第 55 届会议上通过了第 55/196 号《2003 年国际淡水年》决议。该决议宣布 2003 年为国际淡水年,并且鼓励所有会员国、联合国系统和所有其他行动者利用国际淡水年来提高对淡水重要性的认识,并在地方、国家、区域和国际各级倡导各种行动。
  • 2003 年 12 月 23 日,联合国大会在第 58 届会议上通过了第 58/217 号《2005-2015 年“生命之水”国际行动十年》决议。2004 年 12 月 22 日,联合国大会在第 59 届会议上通过了第 59/228 号《2003 年国际淡水年期间开展的活动,2005-2015 年“生命之水”国际行动十年的筹备情况,以及实现可持续水 资源开发方面的进一步努力》决议。三项决议中都重申到:国际商定的关于水和卫生的发展目标,包括《联合国千年宣言》 中的目标,并决心实现在 2015 年年底之前使无法得到或负担不起安全饮用水的人口比例减少一半的目标和《约翰内斯堡执行计划》规定的使缺乏基本卫生条件的人口比例减少一半的类似目标。

*2006 年 12 月 20 日,联合国大会在第 61 届会议上通过了第 61/192 号《2008 国际环境卫生年》决议。该决议宣布 2008 年为国际环境卫生年,并且重申了第 58 & 59 届中所重申的项目。例如:重申以上所提到的,还有重申在开展 2005-2015“生命之水”国际行动十年的活动时,必须考虑到环境卫生与水的互补性。
*2009 年 12 月 21 日,联合国大会在第 64 届会议上通过了第 64/198号《“生命之水”国际行动十年(2005-2015)执行情况中期全面审查》决议。该决议重申了第 58、59 & 61 届中所重申的项目,并且强调水对于可持续发展,包括环境完整性以及消除贫穷和饥饿至关重要于人类健康和福祉不可或缺。

人权问题特别报告员国家访问
享有安全饮用水和卫生设施的人权问题特别报告员在任期里进行国家访问,目的是为了审查国家一级的水和卫生状况,确定良好做法,并就改善水和卫生设施的获取和确保保护与之相关的人权的步骤向政府提出建议。从 2009 至 2019年,人权问题特别报告员访问了 14 个国家,当中包括:哥斯达黎加、孟加拉国、埃及、美国、日本、斯洛文尼亚、纳米比亚、塞内加尔、泰国、图瓦卢、基里巴斯、约旦、巴西、肯尼亚、博茨瓦纳、塔吉克斯坦、萨尔瓦多、墨西哥、葡萄牙、蒙古、印度、马来西亚和莱索托。

參考資料
外部連結
[https://www.who.int/zh 世界卫生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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