斯里蘭卡中央銀行(,簡稱,)是斯里蘭卡貨幣管理的最高機構。它於1950年根據1949年第58號貨幣法法案(MLA)而成立,是一個半自主機構,由五名成員的貨幣委員會管理。繼2002年12月對MLA進行修訂後,由五名成員組成的貨幣委員會管理,其中包括總督為主席,財政和計劃部為秘書,其餘三名成員由斯里蘭卡總統任命,根據財政部長的推薦,並徵得憲法委員會同意。
歷史
為了順應1948年獨立後經濟和金融體系的發展,斯里蘭卡獨立後的政府(當時稱為錫蘭)建立了錫蘭中央銀行,維持貨幣政策制度和金融業發展,以及支持和促進經濟增長。
在中央銀行成立之前,根據1884年第32號紙幣條例設立的貨幣發行局系統作為該國的金融管理局發揮作用。儘管其職能非常有限,該制度被認為並不適合。
執行匯率政策
自2001年1月23日起,斯里蘭卡實行獨立浮動匯率政策,該國匯率由經濟中的外匯供求決定。中央銀行亦保留通過供應和吸收外匯干預國內外匯市場的權利,以限制匯率的過度短期波動。此外,根據《貨幣法》,貨幣委員會應採取適當的政策。
管理官方國際儲備
根據《貨幣法法案》(MLA),CBSL負責管理該國的官方外匯儲備,主要側重於「提高安全性、流動性和回報」的目標。
監督金融體系
整個金融體系進行監督和監督,以監測和限制可能導致金融和經濟危機的系統性風險。
對銀行和部分非銀行金融機構的許可、監管和監督
負責規範和監督銀行和選定的非銀行金融機構,以促進其穩健性並維護存款人和投資者的利益。此外還根據《金融業務法》、《融資租賃法》和《小額信貸法》對非銀行金融機構進行監管,如持牌金融公司、專業租賃公司和持牌小額信貸公司。
身為最後貸款人(LOLR),可以提供資金,並借給遇到財務困難而無法在其他地方獲得資金的銀行。
發行和分配國家貨幣
擁有發行斯里蘭卡法定貨幣紙幣和硬幣的專有權。
經濟數據和統計的彙編、傳播和分析
設計、收集、編制和分析制定宏觀經濟政策所需的信息,並向公眾、政府或私人機構,傳播或發布經濟信息和國際組織。這經濟訊息包括實體部門、貨幣部門、金融部門、財政部門、對外部門和省級統計數據。此外還進行經濟、金融和商業調查,以揭示經濟和金融系統的模式和趨勢,以及用於研究和分析。
作為政府的銀行家和官方存款人
根據《司法協助法》第89條,CBSL免費向政府提供臨時預付,上限為特定財政年度政府估計總收入的10%,並向LCB和非商業銀行政府證券一級交易商提供經常賬戶便利。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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