窃电又稱偷電,是指偷窃電力的犯罪行为。据估计,全球每年因窃电而造成的损失估计为893亿美元。对偷电的一些惩罚包括罚款和监禁。有多种方式的窃电行为,例如給電錶做手腳,使得電錶上用電數字不上升或上升緩慢。根据一项研究顯示,全世界80%的偷電行為位於私人住宅,20%位於商場、工廠以及辦公樓。
在中華民國法律體系,竊電可能構成《中華民國刑法》「竊盜罪」或「詐欺得利罪」,1952年3月14日中華民國經濟部發布《處理竊電規則》處理竊電行為。2017年8月2日,配合《電業法》修正條文規定,《處理竊電規則》修正為《違規用電處理規則》,從此「違規用電」四字取代「竊電」二字成為正式用語。《違規用電處理規則》第3條規定,「違規用電」指有下列行為之一者:
#在線路上私接電線。
#繞越電度表或其他計電器,損壞或改動表外之線路。
#損壞或改變電度表、無效電力計、其他計電器之構造,或以其他方法使其失效不準。
#在電價較低之線路上,私接電價較高之電器。
#包燈用戶在原定電燈盞數及瓦特數以外,私自增加盞數或瓦特數。
#依約定設備容量計費之電力用戶在原申請馬力數、瓩數或仟伏安數以外,私自增加馬力數、瓩數或仟伏安數。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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