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岗强制猥亵案,又称四川教师强制猥亵男学生案件,然而,2015年11月之前的更多受害者则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7条尚未将猥亵潜在受害对象的范围扩展到男性,不被法院认定,作案地点遍布四川、江苏、天津、广东、东北等多地。该案是中国首例进入刑事司法程序的男性教师“大面积猥亵14周岁以上男性学生”的案件,在中国引起了广泛讨论。
背景
2015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颁布后,将“强制猥亵罪”中猥亵的对象从“妇女”扩大到“他人”。
在2010至2020十年期间,任四川省宜宾市第三中学和成都石室中学北湖校区化学教师,利用班主任和心理健康中心主任的身份之便。
早在2018年11月2日,梁岗就曾因为涉嫌强制猥亵罪被成都市成华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11月29日,被取保候审。由于“程度轻微”且缺乏有效证据,成都市成华区检察院最终对梁岗作出了不予起诉决定。随后,他继续在全国巡回讲课 后来,杨洋在半睡半醒时发现梁岗在用手玩弄其生殖器,内容长达一万五千多字。他将联名举报信描述成一场由宜宾三中嫉妒他的前同事策划的“有组织、有预谋的构陷”,并称杨洋是个虚构的人物。
判决结果
2022年1月7日,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以强制猥亵罪判处梁岗有期徒刑八年。
社会讨论
许多人指出,对性侵害事件的关注中较少关注男性受害者群体,此案令大家将目光聚焦到他们身上。此外此案还涉及权力不对等的师生关系,也引发更多讨论。
被梁岗实质性强奸的受害者无法以强奸罪起诉他,这引起呼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6条中关于强奸罪受害人性别扩展至男性的呼声。
参见
教师性侵案
*钱逢胜
男男性侵
*《如果早知道男生也会被性侵》
注释
外部連結
*[https://thefire2020.github.io/about/ 当事人陈述]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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