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教养 (朝鲜)

劳动教养(,朝鲜文化语:)制度是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1987年从中国引进的的一种行政处罚措施。

历史
朝鲜的劳动教养制度于1987年建立。由于朝鲜在1987年修改了刑法,废除了对于单纯盗窃犯等轻罪者的刑罚措施,改为接受劳动教养处罚。劳动教养和劳动教化刑(朝鲜刑罚,相当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徒刑)不同,不会被判定为前科,因此朝鲜当局为了防止犯罪者的量产,对轻罪者尽量处以劳动教养处罚。例如,非惯犯的单纯盗窃犯或不到1000朝元(2002年“”〔〕之前的价格)的经济犯罪者只需负责地区社会安全部部长的决定和管辖检察所的确认就可以收容至劳动教养所。

期限
一开始朝鲜的劳动教养期限是3个月以上1年以下,但是1989年第13届世界青年与学生联欢节的举办和苏东剧变导致经济形势急剧恶化,盗窃等经济类犯罪激增,在收容能力有限的情况下,朝鲜于1992年将劳动教养期限缩短为5天以上6个月以下,并实行“关怀释放制”(),提前释放一部分表现良好的被收容者。

2015年版《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14条规定,朝鲜行政处罚种类有:

  • 警告、严重警告处罚()
  • 无报酬劳动处罚()
  • 劳动教养处罚()
  • 降职、解任、撤职处罚()
  • 罚金处罚()
  • 赔偿处罚()
  • 没收处罚()
  • 停止资格、降级、剥夺资格处罚()等9种。

第17条规定:劳动教养处罚是针对不够劳动锻炼刑(朝鲜刑法规定的较轻刑罚,类似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拘役,期限6个月以上2年以下)处分的违法行为的行政法制裁。对产前3个月至产后7个月的女性、重病患者、传染病患者不得执行劳动教养处罚。朝鲜劳动教养处罚期限为5天以上6个月以下。

该条文中“严重的违法行为”指未达到刑事责任的违法行为。

尽管朝鲜法律规定对于受到劳动教养处罚的人可以得到生活费,生活费在劳动教养处罚执行结束后支付。但有脱北者表示,实际上很少有人能在劳动教养处罚结束后拿到生活费。

参见
*劳动教养:中国已废除的类似制度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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