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司法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基于苏联法律建立了该国自己的司法制度。此系统包括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最高裁判所、道级裁判所、地方人民裁判所和例如軍事裁判所與鐵道裁判所的特别裁判所。

北韓最高裁判所即最高法院,其法官由最高人民会议任命。根据《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社會主義憲法》,最高裁判所向最高人民会议负责,而《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刑法》则规定法官若作出“不公正的判决”将承担法律责任。

法院之家于2010年投用。

历任所长和副所长

  • 彭学世(所长),1972年就任,1992年在任上去世
  • 金平律,1998年至2012年在任; 2013年去世
  • 崔永松(副所长)
  • 玄洪三( 副所长)

地方裁判所
在最高裁判所之下还有两个等级的裁判所: |source=}}

组织
《宪法》规定:司法由中央法院、省或特市级法院、人民法院或特别法院管理,法院向最高人民会议负责(最高人民会议休会期间则由最高人民会议常任委员会负责)。

参见

  •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执法
  •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法律

参考文献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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