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實施的制裁

美国实施的制裁一般針對侵犯美國利益的國家。自《1807年禁運法案》的实质性失敗後,美國聯邦政府直到20世紀才再度對外國實施禁運和經濟制裁。美國的貿易政策在过去曾完全是一個經濟政策問題,直到第一次世界大戰後,才正式重返舞台,而伍德羅·威爾遜總統提倡將此類製裁作為國際聯盟執行和平的一種方法。然而,他未能將美國帶入國聯,美國也沒有加入1935年国联對意大利的制裁。

不过,在1940年,美國參與了對抗日本的ABCD包圍網,在《》中禁止氦气的出口。冷戰時期,人們對貿易作為外交政策工具的興趣擴大,並實施了許多經濟制裁,1986年的《》便是其中之一,虽然僅生效了五年。後來,制裁又針對美國政府列為“支持恐怖主義的國家”的國家。

国家性制裁的概念是在二戰結束時聯合國成立時實現的。制裁的舉措減少了奴隸販賣、毒品交易,並為各國提供了用於外交政策的非暴力脅迫方法。

美國政府進行的禁運和制裁包括:

  • 禁止与武器相关的出口
  • 对军民两用技术出口的控制
  • 对经济援助的限制
  • 财务限制:

** 要求美国反对世界银行和其他国际金融机构的贷款
** 放弃外交豁免权,允许恐怖分子受害者家属向美国法院提起民事赔偿
** 对于在所列国家/地区赚取的收入,公司和个人的税收抵免被拒绝
** 免税商品免除暂停从这些国家的进口
** 有权禁止美国公民与名单上的政府进行金融交易,除非获得美国政府的许可
** 禁止美国国防部与名单上国家控制的公司签订超过10万美元的合同。

执行机构

  • 工业和安全局
  • 国防贸易管制局
  • 外国资产控制办公室
  • 美国海关和边境保护局
  • 美国商务部(出口管理条例,EAR)
  • 美国国防部
  • 美国能源部(核技术)
  • 美国国土安全部(过境点)
  • 美国司法部(包括ATF和FBI)
  • 美国国务院(国际武器贸易条例,ITAR)
  • 美国财政部

授权法源
以下法律授予总统批准禁运:

  • 1917 年敌对交易法
  • 1961 年对外援助法
  • 1977 年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案
  • 1979 年出口管理法

另外,一些法律明确禁止与某些国家进行贸易:

  • 1963 年古巴资产管制条例
  • 1992年
  • 1996 年赫尔姆斯-伯顿法案(古巴)
  • 1996 年伊朗和利比亚制裁法案
  • 2000 年贸易制裁改革和出口促进法(古巴)
  • 2006 年伊朗自由和支持法案
  • 2010 年全面伊朗制裁、问责和撤资法案

目标方
截至 2020年12月,美国已制裁:

国家
列出的一些国家是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但世贸组织规则允许出于非经济目的的贸易限制。

美国国务院、财政部、商务部联合列出了对 29 个国家或地区的禁运:阿富汗、白俄罗斯、布隆迪、中非共和国、中国、科特迪瓦、克里米亚地区、古巴、塞浦路斯、刚果民主共和国、厄立特里亚、海地、伊朗、伊拉克、吉尔吉斯斯坦、老挝、黎巴嫩、利比里亚、利比亚、缅甸、朝鲜、巴勒斯坦领土、俄罗斯、卢旺达、索马里、南苏丹、斯里兰卡、苏丹、叙利亚、委内瑞拉、也门、津巴布韦。

注释
參考來源
参见

  • 支持恐怖主义的国家(美国名单) ——列入名单对与该国的贸易施加了严格的限制
  • 流氓国家
  • 经济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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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永久正常贸易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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