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nfobox civilian attack
| title = 公共屋邨連環劫殺老婦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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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ate = 2006年12月7日(首次犯案)
2008年3月4日(第2次犯案)
| time = 早上(首次犯案)
上午11時許(第2次犯案)
| timezone = UTC+8
| location = 石圍角邨石芳樓5樓504室(首次犯案)
石硤尾邨美-{彩}-樓11樓1139室(第2次犯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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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ype = 謀殺、搶劫、盜竊
| fatalities = 2人(吳基鑾、顏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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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victims = 吳基鑾、顏算、梁有漢
| perpetrators = 李瑞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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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eapons = 拳腳、木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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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otive = 經濟狀況不佳
| convictions = 被告2項謀殺罪名成立,被判處終身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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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otes = 案件編號:HCCC 4/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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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屋邨連環劫殺老婦案是2006年至2008年在香港荃灣石圍角邨及深水埗石硤尾邨發生的2件命案,48歲家庭主婦李瑞香因為經濟問題而尋找長者充當劫財獵物,她先後結識了2名80多歲的獨居老婦,與老婦混熟後,乘機上門到她們的寓所行劫,並殺害滅口。經警方調查後,李瑞香被拘捕及起訴,控以2項謀殺罪名。2009年8月28日,香港高等法院裁定李瑞香罪名成立,判處終身監禁。
背景
1999年,李瑞香自任職的茶樓侍應失業,要申請綜援維持生計,2年後丈夫亦因癌症去世。至2006年末,李瑞香在天華邨的公屋單位因欠租而被房屋署收回,於是她與-{么}-男和孫女遷入洪水橋一棟村屋居住。-{么}-男任職超市,對家人頗為孝順;孫女在天水圍官立小學就讀,由李瑞香負責接送上學。李瑞香待人親切有禮,而且每個月都會準時繳租,一家人打扮毫不寒酸,故鄰里不覺得她有經濟困難,並認為她是個典型「師奶」。
吳基鑾(81歲),是名獨居老婦,早年喪夫,本來與3名子女同住石圍角邨石芳樓504室,但子女相繼成家立室搬離。吳基鑾為人和順,生活非常有規律,每天清早都會下樓晨運,然後前往品茗和鄰里閒聊,回家後她會打開大門,只鎖好鐵閘,並坐在門口側的椅子上看電視,因此與鄰里的關係良好密切。惟在2005年,她於寓所廚房內摔倒,導致盤骨骨裂,行動不便,要用拐杖輔助行走。
顏算(87歲),亦是名獨居老婦,來自福建,本來與丈夫居住在石硤尾邨美-{彩}-樓1139室,惟丈夫在2006年去世,她沒有子女,但有1名感情甚佳的誼子,誼子十分關心她,經常致電問候和登門探訪。她靠綜援維生,需要用拐杖輔助步行,平常習慣打開大門及鐵閘坐在樓層走廊乘凉,並以福建話跟鄰居打招呼,雖然鄰居都聽不懂,但也很樂意關顧她。
案發經過
首次犯案
2006年12月,李瑞香被房屋署追討其天華邨單位的租金,惟她只靠著綜援每月的4,000元過活,沒能力繳租,便連續多天到石圍角邨的各個休憩角落向長者搭訕,希望有長者能心軟給她2,000元。到12月6日早上,李瑞香在一家銀行外成功向剛買完菜的吳基鑾搭訕,李瑞香為了博取好感,馬上幫行動不便的吳基鑾拿食物並出手攙扶回家;到了吳基鑾寓所,二人閒聊了約2小時後李瑞香離開。翌日(12月7日),李瑞香再次來到吳基鑾的寓所,閒聊半小時,途中李瑞香突然詢問吳基鑾借2,000元,吳基鑾立刻拒絕並感到生氣,認為只是認識李瑞香沒多久而不想借錢。李瑞香借錢失敗,深感不滿,便打算搶劫吳基鑾,從神台拿起一支1呎長的木棍,打向吳基鑾的頭部和手臂,吳基鑾痛極難耐大聲呼叫,於是她以膠帶封起吳基鑾的嘴巴和綑綁雙手,再亂棍毆打,吳基鑾的頭部被棒打十多次、重擊7次;很快地吳基鑾已倒臥血泊奄奄一息,李瑞香驚惶失措,立即清理現場血跡、以毛巾蓋在吳基鑾血肉模糊的臉上、洗手、換上吳基鑾的拖鞋,並把自己染有血跡的鞋子、木棍及膠紙卷放進一個超市塑膠袋裏,由於怕驚動鄰里,在還沒來得及搜掠錢財就奪門而逃,離開後她將袋子帶到綠楊新邨扔掉。
12月8日早上9時許,吳基鑾的鄰居發現已有2天未見吳基鑾出入,而且其寓所大門也一直關上,擔心吳基鑾發生意外,遂敲門查詢但毫無回應,再循大門信箱隙縫窺望內裡情況,赫見吳基鑾臉朝天躺在客廳與廁所之間的地上、雙手被膠帶向前綑綁、身旁有大攤血漬,鄰居立刻報警。警方與消防員破門,證實吳基鑾已當場死亡,現場調查發現沒有掙扎及搜掠痕跡,也沒有財物損失。
再度犯案
2008年2月,李瑞香借了兒子和朋友的錢,而且仍沒還清房屋署的20,000元欠租,經濟狀況陷入困難,因此李瑞香決定行劫長者來幫補自己的經濟。
3月4日早上,李瑞香到石硤尾邨尋找可行劫的長者,在10點左右發現顏算剛從石硤尾-{街市}-買完菜,與鄰居郭迎兒坐在一家酒樓外乘涼,甫關門李瑞香隨即露出真面目行劫,顏算趕緊給出1副金耳環試圖打發李瑞香,但李瑞香繼續要求顏算拿出更多現金;在這個時候,單位外傳出其他人的聲響,李瑞香立刻用膠紙封起顏算嘴巴避免其大叫求救、再用繩子綁起顏算雙手,然後腳踢20多次、其中7次用力踢在頭部李瑞香拿了一張紅色毛毯蓋在顏算血肉模糊的臉上,及後開始洗劫,她將顏算的錢包、身份證、鑰匙、銀行存摺及提款用剩的900元拿走,故懷疑匪徒成功騙得顏算信任才下毒手。
調查及拘捕
顏算被殺害後,警方展開調查,向多名人士錄口供,並翻看美-{彩}-樓的閉路電視片段,發現李瑞香在2008年3月4日早上11點01分尾隨顏算進入大廈,而且一起乘搭升降機到10樓,看起來是專情前來探望顏算的,至11點42分卻只有李瑞香獨自離開大廈,警方根據該線報,於5月14日早上在天水圍官立小學外被捕後,警方確認在顏算家門門柄上檢獲的右無名指指紋屬於李瑞香}},但她堅決否認
2009年8月18日,案件於香港高等法院開審,李瑞香否認2項謀殺罪名。控方宣讀開案陳詞,指2名受害老婦均是獨居長者,2006年12月8日,首名受害者吳基鑾的鄰居察覺已有2天未見她露面,便透過門上信箱查看裡面環境,發現她倒臥客廳地上死亡;至於次名受害者顏算,其誼子於2008年3月6日和7日曾致電她,惟聯絡不上,遂在3月7日登門探訪,發現她倒卧廚房死亡。警方根據案發大廈的升降機閉路電視片段找出李瑞香,並於5月14日拘捕她,她向警方承認自己是想向2名受害老婦要錢而錯手殺害她們。另外,由於在2008年2月23日被盜竊的老翁梁有漢在審訊前已離世,控方沒有就盜竊一罪作出起訴
2006年12月7日,她到吳基鑾的寓所討債3萬元,但吳基鑾不但拒絕還錢,更向她施襲,令她感到非常憤怒,隨手撿起一枝棍子瘋狂毆打吳基鑾的頭部,吳基鑾隨即倒臥血泊,她嚇得驚惶失措,立刻逃離現場。一段日子後,她仍然找不到「阿梅」討債,遂在2008年3月4日上門詢問顏算「阿梅」的下落及討債5萬元,顏算僅以福建話回應「不知道」和給予1副金耳環打發她,二人因而發生爭執。期間,顏算大吵大鬧又掌摑她,於是她用膠帶封著顏算嘴巴及用繩子綁著雙手,她在盛怒下腳踢顏算數下,見顏算沒有動靜,她以為是裝死,便離開現場去變賣金耳環。。此版本她改稱是向受害老婦借錢不遂且遇反抗,而2次犯案她均是事後始知出人命。
她指出自己的經濟狀況非常惡劣,只靠著綜援生活。她於2006年12月6日早上在石圍角邨一家銀行外結識了吳基鑾,當時吳基鑾剛從菜市場買完菜正要回家,走上樓梯時不小心失足,李瑞香立即攙扶吳基鑾,順便幫吳基鑾拿食物回家再聊聊天。第二天(12月7日),她再次到吳基鑾的寓所聊天半小時,途中吳基鑾去泡茶時,她問吳基鑾借2,000元,吳基鑾聞言立刻拒絕,罵道:「我們才認識沒多久,你已經這麼厚臉皮地借錢?」並拿起剛泡好的熱茶潑向她,更動手打她,她遂出於自衞還手,她掐着吳基鑾的頸項,再從單位內的神台拿了一支1呎長的木棍打向吳基鑾的頭部和手臂一兩下,吳基鑾痛極難耐大聲呼叫,於是她以膠帶封起吳基鑾的嘴巴和綑綁雙手,再發瘋似的亂棍毆打,不久便發現吳基鑾已奄奄一息。她指自己沒想過會打死人,因此被嚇得驚惶失措,冷靜下來後她清理現場,她洗手和換上吳基鑾的拖鞋,並將自己染有血跡的鞋子、木棍及膠帶卷放進袋子裡,臨離開前她還把單位鑰匙插在大門的鑰匙孔裡,以吸引鄰里注意來拯救吳基鑾以免失救,離開後她將放有證物的袋子扔掉。
專家證供
負責替吳基鑾驗屍的法醫高永富作供指,他於2006年12月8日到案發單位作初步觀察,看見吳基鑾倒臥在廁所外的大片血泊中、臉朝天並被毛巾覆蓋、雙手被膠帶綑綁著、屍體已呈現屍斑
判決
2009年8月28日,主審法官麥明康引導陪審團作出裁決。麥明康指陪審團應要判斷李瑞香是否自衞、沒有殺人傷人意圖或受到挑釁而犯案,以及決定犯案時是否真的有需要向2名受害老婦還擊來自我保護、所施用的暴力程度是否合理,若得出結論都是肯定,自衞而合法殺人的辯護便成立,謀殺罪名不會成立。但2名受害老婦均被殘忍襲擊至重傷而亡;而且吳基鑾遇害後,沒有任何財物損失,顯示李瑞香有可能並非存心謀財害命,陪審團亦應考慮這類證供來下判斷。
由5男2女組成的陪審團退庭商議2個多小時後,一致裁定李瑞香2項謀殺罪名成立,判處終身監禁。
分析
西九龍總區防止罪案科總督察徐睿歡迎李瑞香得到法律制裁,指犯案手法兇殘,為了價值不高的財物而奪去了2條寶貴的性命。萬一不幸遇劫,不要反抗避免受襲,應緊記匪徒容貌,於事後報警。此外,鄰里若發現相熟長者身邊有陌生人同行,不妨上前查問一下,保障長者安全。
香港城市大學犯罪學教授黃成榮指出,獨居長者由於「無人無物」而容易成為匪徒搶劫目標,因為對老人較易下手,事後亦能安全逃走。當長者反抗或呼救時,匪徒擔心東窗事發便會制止,卻沒顧慮到長者身體不能挨打而殺了人。
參見
*白沙村姦殺女童藏屍案
*2012年橫頭磡邨宏頌樓老夫婦劫殺案
*連環殺手
註解
參考資料
外部連結
*HKSAR v. LI SUI HEUNG [https://www.hklii.hk/cgi-bin/sinodisp/eng/hk/cases/hkca/2012/370.html CACC 304/2009] (上訴法庭判詞)、[https://www.hklii.hk/cgi-bin/sinodisp/eng/hk/cases/hkcfi/2009/2307.html HCCC 4/2009] (依例判處終身監禁的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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