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一部與行政处罚和规范政府行为有關的法律。該法律於1996年3月的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會議上通過,於1996年10月1日起開始施行。2021年1月22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修订,是《行政处罚法》实施24年后的首次大修,于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内容
行政处罚的法律定义
《行政处罚法》第二条规定: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

根据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八条,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且经过听证程序的,在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也就是说,经过听证的案件,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需要经过法制审核人员和行政机关负责人的双重审核,中途法制审核不通过的,则无法形成行政处罚决定。而行政处罚相对人在听证活动中发表的所有主张、提交的所有证据也将以听证笔录的方式,呈现到法制审核人员面前。

行政处罚决定书中,须载明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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