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保护国

成为美国在古巴的委托保护国。虽然实际上由组建,但在名义上却属于瑞士大使馆的一个部门。]]

委托保护国()指的是代表在某驻在国无外交代表机构主权国家的国家。 两国断交时任命保护权是很常见的。保护国负责照管受保护国的外交财产和其在驻在国的公民。如果外交关系因战争爆发而中断,保护国也会调查战俘的福利,照顾敌占区平民的利益。

委托保护权的制度可以追溯到1870年的普法战争,而最终得以在《》中予以正式确认。委托保护权在1949年的《日内瓦四公约》中都得到了授权;其中在里确认了国际红十字会本身可以确立为戰时委托保护机构。而在和平时期确立委托保护国的做法也在1961年的《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里得到了确认。

外交定义
的同样也是古巴利益的正式代表机构。

其他的情况还包括断绝了外交关系的两个国家仍然愿意保持非正式的人员往来关系,此时委托保护权就成为促进这种交往的有利机制。受保护国在该驻在国的外交机构依然由受保护国的外交人员组成,但是在名义上则称呼为保护国大使馆的“利益代表处”。1991年至2015年期间,位于美国华盛顿特区的古巴利益代表处由古巴外交人员组成并占据了原古巴驻美大使馆为办事地点;随后该部门连同该建筑均正式成为瑞士驻美大使馆的一部分。但是,当两国关系异常紧张时,例如处于战争状态时,受保护国的“利益代表处”成员会改由保护国的外交人员担任。海湾战争时期,当伊拉克与美国断交时,波兰就成为美国在伊拉克的委托保护国;波兰大使馆美国利益代表处在当时由一名波兰外交官领导。

断交两国并不需要选择同一个委托保护国,虽然这样便于交流。每个国家都可以指定不同的委托保护国,只要其他国家认可这种选择。同时也没有要求一个国家在同一个驻在国只能选择一个委托保护国,例如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日本就委托过西班牙、瑞典和瑞士担任其在美国的保护国。

历史发展
当前委托
其他含义
参考资料
脚注
出典
外部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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