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炳安

阿炳安(),或作阿秉阿哈達瓜爾佳氏,西安駐防正红旗满洲人。清朝政治人物,官至甘肅寧夏道。

生平
康熙五十年(1711年),中式辛卯科順天鄉試文舉人。授吏部堂主事。因軍功議敘,推陞兵部員外郎。雍正年間,隨寧遠大將軍岳鍾琪出征巴里坤,奏放為前鋒翼長。後總理蔡巴什屯田事務。升補甘肅涼莊道。

乾隆初年,川陝總督查郎阿委任阿炳安與榆葭道王凝共同總理涼州、莊浪滿城及衙署工程。三年(1738年),涼州、莊浪滿城竣工,查郎阿奏稱節省工料銀三萬二千九百餘兩,阿炳安獲乾隆帝嘉獎。十一月二十四日(1739年1月3日),寧夏府發生大地震。

四年(1739年),調任甘肅寧夏道。

五年(1740年)五月,阿炳安受命主持新城修建工程。六年(1741年)六月,竣工。五月,大學士兼管川陝總督慶復奏報,已故阿炳安在莊浪道任內侵冒寧夏城工帑銀,由弟弟納阿認贓二萬餘兩。根據榆葭道王凝禀稱,莊浪滿城實際用工料银十萬一百六兩九錢零,較原估預算節省很多,王凝曾將帳冊前任巡撫元展成,但被元展成喝斥、勒令回任,將剩餘銀兩與建材交阿炳安收領,任憑阿炳安造冊報銷;乾隆帝認為查郎阿包庇阿炳安,諭令如有阿炳安未繳清的贓銀,由查郎阿代賠。

十年(1745年)十一月,經督撫查出阿炳安贓私銀兩達五六萬兩,已開始追賠;巡撫黃廷桂再奏報,阿炳安在工程期間剋減土方磚灰等項銀一萬三千餘兩,而且城基土牛並未按照預估刨除清運,卻冒銷銀一萬二千餘兩,以及經手修建的城牆倉庫均有出現龜裂損壞,應勒令限期重修。乾隆帝諭:「阿炳安當寧夏被震之後,乘此災傷,肆其侵噬,貪狡百出,情殊可惡」,令西安將軍博第、陝西巡撫陳宏謀查抄阿炳安在西安的家產,以備賠修公項之用。

十二年(1747年)二月,慶復奏報審訊故道阿炳安侵帑一案,西安駐防協領德明招認收寄部分銀兩,但銀數不符,仍繼續追查金流;又阿炳安家人蘇勒供稱乾隆四年正月,阿炳安曾用木匣盛裝四千兩銀送給大將軍查郎阿家人安七,由安七轉呈查郎阿收受,但僅是蘇勒一面之詞,尚未證實。

十四年(1749年)五月,上諭軍機大臣等:「原參革寧夏道阿炳安侵冒城工一案,查原估寧夏等三城工費共一百二十餘萬,而阿炳安開銷僅及其半,即云出於撙節,亦斷無節省過半之理。如係他人估計,而阿炳安承辦,則節省實多。如即係阿炳安所估,則是有意浮開,轉藉節省之名,以為冒銷之地。其居心狡詐,殆不可問。況該省官員甚多,委辦自不乏人,何以三處城工皆委阿炳安一人辦理?其中不無情弊。著傳諭總督尹繼善、巡撫鄂昌,令其查明原案,並將寧夏等城工原估何人,及該撫等疏內所稱多有損裂之處,現在情形若何、是否堅固,逐一具摺奏聞。至阿炳安業經身故,其應賠之項亦已交清,朕不過欲悉其顛末,以見外省工員藐法營私之弊。且陝省現有應辦城工,該督撫等亦當以是為鑑,留心稽察。」十月,尹繼善、陳宏謀覆奏:「緣寧夏、涼州、莊浪三處城工,共原估、續估銀一百二十六萬五千五百餘兩,除未經動用銀二十五萬六千四百餘兩外,實在節省銀四十萬六千餘兩。雖三處城工俱非阿炳安原估,而一切工程勒令匠夫並日趕辦,又剋扣腳價、科派里民,巧取節省之名,陰為自私之計,皆出之阿炳安一人。內莊浪城工雖係榆葭道王凝分辦,亦係阿炳安主持。今阿炳安業經參革病故,所有三處城工損裂之處,一併著落伊弟納英阿修補,其工價即在阿炳安家產變價餘剩銀內支給。」然乾隆帝懷疑覆奏的說法是「併案罪歸一人」。

十五年(1750年),因阿炳安將部分贓銀交給弟弟塞得立(色得禮),塞得立又寄交德明,德明趁機侵用贓銀而被刑部判處絞監候。

家庭及關聯
*祖父:沙必漢,三藩之亂時隨從出兵招撫王輔臣,事後駐防西安,誥贈光祿大夫。
*祖母:托活洛氏,誥贈一品夫人。
*繼祖母:烏宗氏,誥贈一品夫人。
*父:額思圖,閑散,誥贈光祿大夫。
*母:伊爾根覺羅氏,誥贈一品夫人。

阿炳安行一,有五弟:
*阿炎阿,駐防西安,閑散,貤贈資政大夫。
*琳昌,乾隆元年文舉人,官至詹事府左春坊左庶子兼公中佐領。
*塞得立,文生員,誥贈光祿大夫。
*吳達善(?年-1771年),乾隆元年進士,官至陝甘總督。
*納英阿,乾隆元年副榜,誥贈光祿大夫。

子嗣
有三子:
*玉柱,駐防西安,監生。
*鍾興,官刑部司獄。
*鍾起,候補筆帖式。

参考文献

评论 (0)

  • 还没有评论,来抢沙发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