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下(第1批2號國家寶物)]]
國家寶物()是越南物質文化遗产或過去流傳下來具有歷史、文化或科學價值的物品,對國家意義特殊。國家寶物根據政府特別計畫保存。政府還撥出足夠比例國家預算收購、投資保護及發揚國家寶物價值。國家寶物稱號由總理獲評估意見後決定承認。
歷史
敕命之寶金璽(第4批23號國家寶物)]]
衝入獨立營結束越南战争的843號T-54B-{zh-cn:坦克;zh-tw:戰車}-(第1批28號國家寶物)]]
「國家寶物」始見於2001年6月29日國會所通過首部《文化遺產法》多個條款。截至2024年,副總理代表總理簽署法令,認定了13批國家寶物,共327件。批次只取決於國家寶物所有者提交提名的時間順序,與國家寶物本身的類別及價值無關。國家寶物的數量及指定日期如下:
*第1批(2012年10月1日)30件
*第2批(2013年12月30日)37件
*第3批(2015年1月14日)12件
*第4批(2015年12月23日)25件
*第5批(2016年12月22日)14件
*第6批(2017年12月25日)24件
*第7批(2018年12月24日)22件
*第8批(2020年1月15日)27件
*第9批(2020年12月31日)24件
*第10批(2021年12月25日)23件
*第11批(2023年1月30日)27件
*第12批(2024年1月18日)29件
*第13批(2024年12月31日)33件
法規
展出,為首次海外展出]]
越南國家及國家寶物所有者持有、保護與海外展覽方面義務有嚴格規定。國家寶物應在國家文化主管部門登記。掌握國家寶物登記-{zh-cn:信息;zh-tw:資訊}-的政府機關,應按所有者要求保密,提供專業指導,為保護及發揚國家寶物價值創造條件。轉讓國家寶物所有權時,所有者應於轉讓後十五日內告知有關政府主管部門新所有者。}}
為展示、展覽、研究、保存而將寶物運往國外,必須遵守《文化遺產法》第44條規定,該條要求具備以下條件: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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