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國徽或加拿大王徽(),是加拿大和加拿大君主自1921年以來的正式徽號,其設計仿照英國國徽,但徽號中的部分英式元素則被具有加拿大本地特色的設計元素取代或擴充。
歷史
在加拿大邦聯成立以前,英國國徽在加拿大是國王權力的象徵,這是由於除了新斯科舍和紐芬蘭在十七世紀獲得專有的徽號外,其他英屬北美的殖民地皆沒有獲得獨有的徽號。在1867年加拿大取得自治後,維多利亞女王在1868年5月6日發出了皇家認證,授予當時四個省份(安大略、魁北克、新斯科舍和紐賓士域)各一面徽章,又授權加拿大自治領使用一面繪有四省徽章的盾牌作其國璽。當時加拿大政府並未以此作其國璽,但這面四省徽章盾牌則成為加拿大自治領的非正式紋章,並應用在加拿大總督的旗幟以及加拿大紅船旗之上。
隨著更多殖民地和地區加入加拿大聯邦,坊間以至加拿大政府亦相繼把新設省份的徽章加入該面非正式紋章內,最後形成了一面分為九個象限的盾牌。然而,這個設計過於複雜之餘亦從未獲得國王的正式核准,促使部分國民建議為加拿大制定一面新國徽。總督遂於1921年4月30日發佈樞密令,請求國王喬治五世向加拿大頒贈新國徽;喬治五世則於同年11月21日發佈皇家公告,正式向加拿大自治領授予新紋章。新國徽的設計以英國國徽為基礎,但盾牌第四象限則換上代表法蘭西王國的百合花飾,而下方則加入代表加拿大的楓葉。
《西敏法令》於1931年通過後,英國國會及英國政府從此不能再干涉加拿大自治領內部事務,自此加拿大在國際場合上是與英國完全平等的主權國家。英王亦自此以加拿大君主的地位擔任加拿大國家元首,加拿大自治領的紋章遂成為加拿大王徽,並取代原本掛在法庭和聯邦政府建築物外部,以及鑄在加拿大國璽上的英國國徽。
1957年,加拿大紋章藝術家重新繪製國徽,把盾牌底部原本綠色的楓葉改成紅色,並把王冠由都鐸王冠改為伊利沙伯二世偏好的聖愛德華王冠。希克斯起初並未成功,但他於1980年代末至90年代初重提此建議,並指此舉可配合1992年的加拿大勳章創立25周年紀念,從而得到加拿大勳章諮詢委員會的支持。女王伊利沙伯二世先於1987年允許有限度使用帶有加拿大勳章格言環帶的國徽
紋章的演變
用途
渥太華總部大樓外部的國徽浮雕]]
包括總理、內閣、各部門、和加拿大最高法院在内的多個不同加拿大聯邦政府機構和官員皆以此國徽為權威的象徵。它也在加拿大護照封面上出現,並曾應用於所有面額的加拿大元鈔票(直至加拿大銀行於2010年代改以塑膠印製鈔票為止)以及50分的硬币上。
自1962年起,盾徽亦成為加拿大君主旗的圖案,供君主在當地使用。完整的國徽亦會偶爾被置於一面紅旗上,例如在1967年慶祝加拿大建國百周年紀念時。另外在加拿大軍隊中,准尉都以本徽為軍階之識別。
2000年代,布魯斯·希克斯提出以國徽為基礎,為國會制定其獨有的標誌,並獲兩位前任國會下議院議長和支持。總督先於2008年2月15日向下議院頒發徽章,再於同年4月15日頒發上議院和國會整體的徽章
。兩院的徽章皆包含了加拿大國徽的盾牌,其背後分別放置下議院和上議院的權杖;國會整體的徽章則在國徽盾牌背後同時放置上下兩院的權杖,兩支權杖構成交叉狀。
徽章字面描述
1921年公布的描述如下:。此元素是根據英國國徽的飾章而設計,不同的是加上了一片楓葉,亦同時是諾曼第的象徵。第二部分黃底,繪有一隻以後腳直立的紅色獅子,外飾有百合花紋之雙邊帶紋章——這至少在威廉一世以來就是蘇格蘭的象徵。第三部分藍底,繪有一張塔拉山的愛爾蘭豎琴,傳說這種金框銀弦的豎琴曾經在古愛爾蘭的首都塔拉的宮廷宴會上使用過,後來在英王亨利八世試圖取得愛爾蘭王位時由教宗授予。第四象限藍底,繪有三枚金色的百合花紋:這是法國君主制時期的徽號,也是在加拿大升起的第一面歐洲式紋章,時值探險家雅克·卡蒂亞在今日魁北克的加斯佩半島登岸。
盾牌下方白底,其上的紅色楓樹枝條自19世紀起逐步成為公認代表加拿大的國家象徵。以楓葉作為加拿大代表物的建議從1834年起出現,到1868年則納入安大略和魁北克的省徽圖案內。隨著新的國旗設計於1965年出台,楓葉圖案亦正式成為加拿大的國家標誌。在紋章學中,紋章元素的設計是以字面描述為準;而國徽的字面描述則指出楓葉圖案的顔色為「正色」(),即其自然的顏色,所以楓葉圖案著以紅色或綠色皆可接受,加拿大勳章的憲章亦有所修改,以容許受勳者在其私人紋章上加上勳章格言圈飾。自1994年起政府部門和其首長亦採用了帶有勳章格言圈飾的新版本國徽這短語是邦聯之父之一的薩穋爾·L·蒂利所提出,原本在1906年用於沙士加芝灣省議會權杖的頂部。1921年加到國徽之上。
由於加拿大面臨三個海洋(太平洋、大西洋和北冰洋),三個地區的行政首長於2006年3月提出修改格言,使之更符合加拿大實際的地理特徵。其中兩種建議為「」(由海至海至海)和「」(由海至眾海)。但格言至今尚無改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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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護盾獸
| 盾徽兩側由代表英格蘭的獅子和蘇格蘭的獨角獸守護:它們也是英國國徽的護盾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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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狀況
加拿大國徽受當地的商標法(Trade-marks Act)保護,當中規定:「禁止把加拿大在任何時候使用的紋章、飾章或旗幟或類似圖案用於商業用途」("No person shall adopt in connection with a business, as a trade-mark or otherwise, any mark consisting of, or so nearly resembling as to be likely to be mistaken for,... the arms, crest or flag adopted and used at any time by Canada...")
參看
*加拿大國旗
*加拿大省區徽號
*加拿大國璽
*英國國徽
*英國對法國王位的聲稱
*新法蘭西
*英屬北美
注释
参考文献
外部連結
- [http://www.pch.gc.ca/progs/cpsc-ccsp/sc-cs/arm1_e.cfm 加拿大國徽 (Canada Heritage)]
- [https://web.archive.org/web/20120205055430/http://www.heraldry.ca/misc/coatArmsCanada.htm 皇家加拿大紋章學會:加拿大國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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