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宗憲酒駕事件

吳宗憲酒駕事件是指2004年5月6日凌晨,藝人吳宗憲因於臺北市忠孝東路一帶無照酒後駕駛,遇警察臨檢時拒絕下車配合酒測之行為和態度,以及警方於案發現場的執法取締和酒測過程,引發輿論對吳宗憲酒醉駕車和警方涉嫌提供特權和包庇之質疑批判;而和吳宗憲同車的三名女子亦成為話題。此事件最終促成中華民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法。

事件經過
酒駕拒檢
2004年5月6日凌晨5時30分,吳宗憲於台北市忠孝東路在未攜行車執照和駕照且酒醉情況下,酒後駕駛載著三名辣妹,遇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臨檢,而他拒絕下車接受酒測,並開車違規迴轉、與警方追逐,並要求該車駕駛下車出示行、駕照等證件;開車的吳宗憲表示自己沒帶行照和駕照,拒絕出示任何證件;吳宗憲在登機前,向現場的媒體表示自己沒有酒醉駕車,便不再對事件回應媒體提問;身邊同行藝人亦拒絕回答。另外,吳宗憲亦透過助理表示:「難道工作完畢找幾位朋友喝點小酒、聊聊天、唱唱歌,就是犯了滔天大罪,要被媒體追著跑嗎?」。

羅宗勝批判,吳宗憲先和警方「飛車追逐」、接著「耍賴拒檢」。羅表示,一般民眾酒駕拒檢15分鐘後,警方即可打破車窗酒測或逕行開罰;大安分局警備隊卻給吳宗憲「特權」:從當天清晨5時45分吳宗憲被攔檢開始,警方任憑其「裝瘋賣傻」,未於第一時間當場進行酒測,拖了45分鐘才帶他回派出所;當日,大安分局公布事發當天的取締過程,並表示對吳宗憲絕無寬貸,延遲酒測亦因吳宗憲不肯下車配合。至於吳宗憲在接受酒測前飲用的礦泉水,是他的友人自行準備一瓶礦泉水再倒入紙杯,並非如議員所指控「警方任其灌入一打礦泉水」,且酒測紀錄單的前後皆為其他駕駛人的受測記錄,酒測器每次使用皆有案號,即使試吹亦須編列案號加以交代記錄,故不可能有重複施測或竄改之可能性。記者會上,吳宗憲表示自己確實沒有汽車駕照並酒駕,且之後自己收到另一張無照駕駛罰單,對於相關行為感到抱歉和後悔,自己是公眾人物,向社會大眾道歉。他另表示自己平常都告誡旁人不可酒後駕駛,自己卻犯錯,他對此感到懊惱,連妻女也對他感到生氣。

對於有市議員指控警方在吳宗憲接受酒測前先提供一打礦泉水給他,企圖稀釋體內酒精濃度。相關訊息成為話題。

媒體稱為「股溝妹」之女子在被媒體拍到時,手上提著一個精品品牌「Dior」的CD春季限量粉紅色手提包,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臺北地檢署)首度開庭,傳喚吳宗憲與案發當時在現場值勤的大安分局警備隊隊員劉英傑、陳國屏進行調查,讓雙方當面對質。由於等候一個半小時,吳宗憲仍未出庭。

員警劉英傑和陳國屏向檢察官解釋,當天因交通壅塞,他們為避免影響車輛通行,所以將吳宗憲帶至大安分局敦化南路派出所進行酒測;而警方在過程中全程監控,絕無包庇吳宗憲。劉英傑表示自己沒受到長官壓力而對吳宗憲「放水」,也沒讓吳飲用十二瓶水,他反質疑相關指控:「如果有十二瓶水你喝得下嗎?」;「如果有長官壓力,我早就放他走了」。

2005年2月27日,根據台北地檢署的調查,警方在取締過程未有不當情事。檢方調查報告總結表示:案發當天,由於大批媒體包圍現場,以及吳宗憲持續拒絕配合下車受檢,導致酒測時間延誤,員警並無違法失職。同日,吳宗憲在節目錄影現場當眾指責當時的值勤員警涉嫌「賣新聞」給媒體;他表示,事發當天短時間內就有記者趕至現場,「他是想要紅嗎?要打老虎應該去抓警政署長,抓我幹嘛!」、「雜碎!」。對此,警方回應表示當天取締過程絕未包庇或涉及不法,也未聯繫媒體到場,後於2005年12月9日獲立法院修法三讀通過,定於2006年施行;相關發文者被網友們封為「勇者」,並留言認同讚賞。

PTT法務站長「LLsolo」對此篇網友文章發文回覆,分享遭他人控告時的應對方法,希望能幫助站上的網友;同時評論此事,並譴責濫用司法資源者。LLsolo預判這起案件最後很可能獲「不起訴」處分,而當此訴訟結果獲外界關注時,吳宗憲可能會被網友們再嘲諷一次,因此呼籲吳撤告較實際。對於網友的反應,吳宗憲表示相關事宜交給律師處理:「公司有專人會處理這種鳥事」;至於有網友表示將抵制他主持的節目,他回覆:「上台總有下台時,出將入相,高潮中享受掌聲,低潮中享受人生」。

參見

  • 葉冠亨酒駕肇事致死案
  • 河北大學「10·16」交通肇事案

參考資料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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