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思賢(),出生於广东省广州府新会縣,中華民國、中華民國維新政府、南京国民政府(汪精卫政权)的政治人物和司法官。
事跡
李思賢畢業於福建省公立专門学校专門科。歷任、福建省司法官。1917年,在厦门从事律师工作。1931年,出任福建律師会長兼中華律師協会理事。
1938年1月、李思賢出任廈門治安維持会司法處主任審判官。3月,任廈門治安維持会会長兼高等法院院長。7月,直属日本海军的厦门市政府成立,李思賢出任市長。他还担任高等法院院長和特別市警察廳廳長,负责厦门的所有政治、司法和警察事务。
1943年3月,廈門市转由汪精卫国民政府直辖,并升格為厦门特別市,李思賢繼續擔任市長,直至1945年8月汪精卫政权崩潰後離職。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後的1951年1月19日,廈門市人民法院在「公審大会」上以汉奸為由將李思賢處決。
注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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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fujian.gov.cn/ztzl/60zn/dsj/200909/t20090916_153717.htm 「1951年福建大事記」](福建省人民政府ホームペー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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