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陶宛死刑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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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陶宛死刑制度於1998年被憲法法院裁定違憲,廢除所有死刑規定。立陶宛是歐洲聯盟與歐洲理事會的成員國,也已簽署《歐洲人權公約》第13號議定書,該議定書要求締約國廢除死刑。立陶宛自蘇聯獨立後,1990年3月至1998年12月之間,該國處決7人,都是男性。最後一位被處決的死刑犯是立陶宛黑手黨首領,於1995年7月處刑。

1990年至1998年間的死刑制度
法律發展與廢除
蘇聯加盟共和國時期,立陶宛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在其刑法第16條明定死刑制度。立陶宛於1990年3月宣布獨立後,於1991年12月通過新的刑法,於第105條規定,「情節重大的預謀殺人罪」得判處死刑,其餘罪行均無死刑制度。1992年2月,立陶宛簽署《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1994年2月,該國刑法修正,法院不得對女性及未滿18歲者判處死刑。,國會因此不願投票支持廢除死刑。相反地,國會向憲法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憲法法院裁定死刑制度是否合憲。該國尚未處決的9名死刑犯,刑責均降為無期徒刑。

已處決死刑犯
1990年至1995年間,立陶宛法院對30人判處死刑。1919年2月,立陶宛修法時,仍保留這種雙重標準:刑法廢除死刑,軍法保留死刑()。1919年修法後的立陶宛軍法第14條對8種罪行定有死刑,包括叛國、顛覆政府或官員、武裝搶劫和謀殺罪等。 1920年制定臨時憲法時,代表們甚至曾討論要廢除死刑。 在戒嚴法下,雖然法律規定處刑方式為槍決或絞刑,軍方仍只用槍決處刑。1937年1月,立陶宛修正刑法,規定改用毒氣處決;因此,1937年至1940年間,立陶宛在考那斯要塞第一堡壘中設有毒氣室1926年12月政變後至1940年6月蘇聯占領立陶宛期間,立陶宛總統安塔納斯·斯梅托納實施獨裁統治,並處決數名政治犯。1926年政變後,發動政變的立陶宛軍方迅速處決4名立陶宛共產黨領袖,另有2位共產黨人刑責降為無期徒刑。1927年9月,有8人因參與反對斯梅托納獨裁統治的陶拉蓋起義而被處決,另有14人獲得特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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