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7年警察法令

1967年警察法令》()是馬來西亞國會於1967年制定的國會法令。該法令規劃和管理馬來西亞皇家警察(包括馬來西亞皇家警察後備隊和馬來西亞皇家警察學員團)的組織架構、控制、警員招聘方式、資金來源等。此外,該法令也規範了警隊的權力、職責和紀律。

《1967年警察法令》於1967年首次頒布(1967年第41號法令),並在1988年進行修訂(1988年第344號法令)。迄今為止,該法令已被馬來西亞國會進行多次修正,以更符合國際公認的人權實踐。

法令内容
現行版本的《1967年警察法令》由馬來西亞國會於2015年8月24日完成修正。該法令由14個部分組成,其中包含100個條文、3個附表和9個修正案。

{| class=wikitable sortable
|+《[https://lom.agc.gov.my/ilims/upload/portal/akta/LOM/EN/Act%20344.pdf 1967年警察法令] 》
! width=70| 部分
! width=250| 標題
! 内容
|-
| style="text-align:center;" |第1部分
| 初步

| 第1條:法令簡稱及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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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tyle="text-align:center;" |第2部分
| 解釋

| 第2條: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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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tyle="text-align:center;" |第3部分
| 馬來西亞皇家警察

| 第3條:警察部隊的章程
第4條:對部隊的控制
第5條:督察警長的任命等
第6條:馬來西亞皇家警察在州內的控制等
第7條:緊急情況下的武力使用
|-
| style="text-align:center;" |第4部分
| 額外的警官和值班警員

| 第8條:額外的警察
第9條:值班警員
|-
| style="text-align:center;" |第5部分
| 馬來西亞境外和馬來西亞其他地區的警察服務

| 第10條:最高元首可指示馬來西亞皇家警察在馬來西亞境外服務
第11條:在馬來西亞境外服務的警員應受本法約束
第12條:對等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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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tyle="text-align:center;" |第6部分
| 委任、服務等

| 第13條:警務人員就任宣誓
第14條:任職證明
第15條:戰時或緊急情況下的退休或辭職
第16條:紀律處分期間辭職
第17條:不再屬於警隊時交出的武器、裝備等
第18條:警務人員須遵守適用於公職人員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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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tyle="text-align:center;" |第7部分
| 警務人員的職責和權力

| 第19條:警務人員須視同執勤
第20條:警務人員的一般職責
第21條:在公共道路上的責任
第22條:無人認領的財產
第23條:無人認領的遺產
第24條:警務人員檢查牌照、車輛等的權力
第25條:扣留和搜查飛機的權力
第26條:設置路障的權力
第27條:(已刪除)}}

中文翻譯:我,(姓名),鄭重、誠懇和真誠地宣誓,我將忠實地擔任馬來西亞皇家警察(職位) ,遵守、秉承和維護馬來西亞的法律,以及誠實和勤勉地執行我的職責和權力。

刪除第27、27A、27B和27C條
2012年1月,馬來西亞國會通過《2012年警察(修正)法案》,將《1967年警察法令》中的第27、27A、27B和27C條文,有關賦予警方規管集會、會議及遊行之權力的法律條款刪除。

《2012年警察(修正)法令》中,被刪除的條款如下:

  • 第27條:規管集會、會議及遊行的權力
  • 第27A條:禁止在公共場所以外發生的某些活動的權力
  • 第27B條:根據第27或27A條使用武力進行驅散或逮捕
  • 第27C條:根據第27或27A條檢控犯罪者

參見

  • 馬來西亞皇家警察
  • 馬來西亞法律制度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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