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

國家人權委員會是中華民國監察院所屬機關之一,為中華民國的,依《監察院組織法》、《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組織法》設置,職掌侵害人權或歧視事件之調查、針對國家人權政策之研究檢討與建議等事項。

沿革
1948年,聯合國通過《世界人權宣言》,此後又通過《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兩公約)等一系列保障人權的國際文件,形成國際人權文書,並鼓勵世界各國設置國家人權機構,以促進各國依據國際人權文書保障民眾的人權權利。而臺灣(中華民國)成立國家人權機構,最早源自1997年人權學者黃默教授的倡議;1999年,臺灣人權促進會會長黃文雄聯合22個民間團體,組成「國家人權委員會推動聯盟」,展開推動成立國家人權機構的社會運動。

經過多年推動,民國109年(2020年)8月1日,附設於監察院之下的國家人權委員會正式成立,時任總統蔡英文、時任監察院院長陳菊、總統府資政張博雅共同出席國家人權委員會的揭牌典禮。

組織
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置委員10人,其中8人為當然委員,由監察院院長及符合《監察院組織法》第3條之1第1項第7款資格(即具人權背景者)之監察委員出任,其餘2人則由院長於當然委員外之監察委員遴派;主任委員依法由監察院院長兼任,副主任委員則由委員互推。

任期
當然委員之任期與監察委員相同,其餘委員之任期則為一年且不得連任。

現任委員

  • 出缺(主任委員暨當然委員)
  • 出缺(副主任委員、當然委員)
  • 出缺(當然委員)
  • 出缺(當然委員)
  • 出缺(當然委員)
  • 出缺(當然委員)
  • 出缺(當然委員)
  • 出缺(當然委員)
  • 出缺(遴派委員)
  • 出缺(遴派委員)

人權諮詢顧問
依《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組織法》第8條第4項,得聘人權諮詢顧問若干人,又依《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人權諮詢顧問遴聘辦法》,前揭顧問聘期2年,並得應國家人權委員會邀請參與該會人權促進與保障業務或列席該會會議。

現有顧問如下:

  • Awi Mona(傲予莫那) 東華大學人文社會科學學院院長兼法律學系教授
  • 何榮幸 財團法人報導者文化基金會執行長
  • 阮金紅 導演、越在嘉文化棧創辦人
  • 洪偉勝 執業律師、國立臺北大學公共行政暨政策學系兼任助理教授
  • 孫迺翊 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
  • 陳俊宏 東吳大學政治系教授
  • 陳美華 國立中山大學社會學系教授、社會科學院院長
  • 黃嵩立 國立陽明交通大學公共衛生研究所教授、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理事
  • 黃寬心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國際事務暨數位人權專案經理
  • 黃默 東吳大學文理講座教授
  • 趙家緯 台灣環境規劃協會理事長
  • 劉淑瓊 國立臺灣大學社會工作學系教授
  • 劉進興 前總統府國策顧問
  • 鄧衍森 東吳大學法律系兼任教授
  • 蕭新煌 台灣亞洲交流基金會董事長
  • 魏千峯 執業律師、東吳大學法律系兼任副教授
  • 羅秉成 社團法人台灣冤獄平反協會理事長

內部單位

  • 研究企劃組
  • 訪查作業組
  • 教育交流組

參考資料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A0010071 監察院組織法] .全國法規資料庫.民國 109 年 01 月 08 日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A0010119 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組織法] .全國法規資料庫.民國 109 年 01 月 08 日

參見

  • 立法院人權促進會
  • 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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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國際人權文書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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