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死刑注射室,于2019年被拆除。它于2010年完工,从未使用过。]]
死刑在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是一种合法的刑罚。截至2019年3月,州长加文·纽森下令暂停进一步的执行死刑。在州长下令暂停执行死刑之前,法院下令冻结死刑的执行。
从1778年到1972年加州最高法院在“人民诉安德森案”中推翻州死刑法令的裁决,该州共执行了709起死刑。
截至2021年2月,加州惩教与康复部的官方记录显示,加州死囚区有707名囚犯,是自2011年以来的最低水平,他们的主要死因是自杀、其他原因导致的死亡,而不是被执行。死囚中有23人是妇女,被关押在位于乔奇拉的加州中部妇女设施的女死囚区。
历史
加州第一个已知的死刑判决记录是在1778年。1778年4月6日,四名来自圣地亚哥地区的印第安酋长被判谋杀基督徒罪,并被圣迭戈要塞指挥官何塞·弗朗西斯科·奥尔特加判处死刑。这四人将于4月11日被枪杀。然而,有些人怀疑这些处决是否真的发生过。
加州历史上有四种方法用于执行死刑。直到加州加入联邦之前,死刑都是由行刑队执行的。一加入联邦,该州就选择了绞刑作为执行方式。
1872年2月14日,《刑法》修订,规定绞刑只能在县监狱或其他私人场所内执行。唯一被允许出席的人是县警长、一名医生和县地方检察官,他们还将选择至少12名“有信誉的公民”。不超过两名“福音牧师”和不超过五名被定罪者选出的人也可以出席。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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