樞密令

(),是一些國家(特別是英聯邦王國)的立法途徑。

樞密令與樞密院令()有所不同,前者是由英皇會同樞密院制定,後者則由樞密院自行制定,且毋須御准。

實行情況
樞密令制定方式主要有二:皇家特權或國會法令。

以英國為例,樞密院同意樞密令後會提呈君主(即英皇會同樞密院),最後以君主名義正式制定樞密令。至於在加拿大,聯邦樞密令則由加拿大枢密院以總督名義制定;各省的樞密令則由省行政局以省督會同行政局名義制定;其他地方則由以總督(省/州督)名義制定樞密令(即總督(省/州督)會同行政局等)。

在新西蘭,除了國會法令外,可以透過制定和通過樞密令,讓政府的決策得以生效及具法律效力。

皇權樞密令
根據皇家特權所制定的樞密令均屬委任立法,其權力非來自任何的法規,惟國會法令可以修改命令。隨年月逝去,法律逐漸涵蓋皇權的範圍,因此逐漸少會動用,僅餘的皇權樞密令主要牽涉公務員(如公務員常規)、任命國營企業首長、處理英國海外領土政務、任命英格蘭教會教職人員、或處理國際關係。

樞密令傳統上亦讓首相作政治任命,或以法令形式頒佈簡單法律;更可在緊急時繞過一般國會程序,直接頒佈樞密令而立法。若果這些緊急立法在緊急狀態結束後依然生效,則會透過普通立法程序後補通過。不過在英國,此等權力已被《》所取代。

根據《》,是經由類似皇權樞密令的命令而獲御准。

另外,英國的樞密令有時可繞過國會,而實際推翻法院就英國海外領土的裁決。而適用於聯合王國的裁決只可由更高級的上訴法院或國會法令推翻。而英聯邦其他國家的內閣或行政局則會使用樞密令,批准毋須議會同意的施政決定。

外界一直以為皇權樞密令屬於主體法律,因而不容,直至1985年的《》一案中,裁定牽涉國家安全等的樞密令可被覆核。

法書樞密令
另一種情況下的樞密令是,但比普通法定文書有更多正式手續。法書樞密令通常用在較為重要的附屬立法,需要向國會兩院提交審議,並可依據議會決議被作廢或通過。

此種樞密令近年更為常見,例如《1998年蘇格蘭法令》就說明樞密令草擬文本可在某些情況下提交蘇格蘭議會,而毋須交由英國國會審議。2007年起,威爾斯議會的法律亦會經由獲議會通過的樞密令制定。1972年至2007年期間,由於英廷北愛爾蘭,因此大部分法律都是透過樞密令制定,當中依據的是而非憑藉皇家特權。

法書樞密令格式大多為「依據(主體法律相關條文),陛下參照樞密院意見並獲得該院同意後,謹此命令:」

爭議
英國和加拿大政府曾經多次動用樞密令,及後引起爭議。

加拿大
大英帝國加入第一次世界大战後,加拿大制定樞密令,下令登記擁有「敵國國籍」的外國人,部分情況下甚至可以拘留他們。最終,在1914年至1920年期間,有8,579位「敵國外國人」被送入拘留營。

1988年11月21日,加拿大政府透過樞密令成立美國運通加拿大銀行,但當時的聯邦的銀行政策一般都不批准外國公司成立附屬機構。

2004年7月和2006年8月,加拿大政府兩度制定樞密令,均以國家安全為由,拒絕向曾被美國拘留在关塔那摩湾的簽發護照。第一次的樞密令被司法覆核後,遭到聯邦法院推翻,因為國家安全並非拒發護照的理由之一。但之後國會通過修改《加拿大護照令》,將國安列入拒發理由。

2017年7月,加拿大政府褫奪前納粹口譯員的加拿大國籍。2020年5月1日,加拿大政府禁止1,500個被認為屬「軍方級突擊式」槍械種類和超過2,200個次種類,回應新斯科細亞槍擊案。

英國
2004年,英國法院裁定,驅逐查戈斯人離開英屬印度洋領地屬於非法。但英國政府制定兩條樞密令,推翻有關裁決,並永遠禁止查戈斯人回鄉。2006年,高等法院裁定樞密令屬非法,裁決指出「大臣可以透過樞密令驅逐一塊英國海外領土所有人口的提議,對我們而言是抵觸大臣所言的『』」。英國政府及後上訴至上訴法院但被駁回,裁決指出政府大臣在無約束下作出非法決定。英廷繼而再上訴至上議院,最終成功推翻高院和上訴庭裁決。常任上訴法官在《》中裁定,依據皇權制定而為殖民地立法的樞密令法律效力可被司法覆核,但不是由法庭裁定內閣大臣所作的是否有助英屬印度洋領地的和平、秩序和善政。法庭考慮到安全和安置費用後並基於事實,認為樞密令非。後來歐洲人權法院亦拒絕受理查戈斯人的上訴。

參見
*委任立法
*行政命令 (美国)

參考文獻
外部連結

  • 樞密令

** [https://web.archive.org/web/20121017072318/http://privycouncil.independent.gov.uk/privy-council/privy-council-meetings/ 2000年10月起,聯合王國]
*** [http://www.legislation.gov.uk/nisi 北愛爾蘭]
** [http://www.collectionscanada.gc.ca/databases/orders/index-e.html 1867年至1910年期間,加拿大]
*** [http://www.qp.alberta.ca/507.cfm 亞伯達]
*** [http://www.qp.gov.bc.ca/statreg/oic/ 卑詩]
*** [http://www2.gov.mb.ca/oic/OrdersinCouncil.aspx 緬尼托巴]
*** [http://www.gov.ns.ca/exec_council/oic/ 諾華斯高沙]
*** [http://www.publications.gov.sk.ca/deplist.cfm?d=188&c=1669&cl=8 沙斯卡寸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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