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国际贸易中对某些危险化学品和农药采用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鹿特丹公约

关于在国际贸易中对某些危险化学品和农药采用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鹿特丹公约(),简称鹿特丹公约(),是1998年联合国制订的国际公约。公约订于荷兰鹿特丹,于2004年2月24日生效,保存人是联合国秘书长。

背景
各缔约国忆及《关于环境与发展的里约热内卢宣言》、《21世纪议程》、《经修正的关于化学品国际贸易资料交流的伦敦准则》和《农药的销售与使用国际行为守则》;意识到国际贸易中的某些危险化学品和农药对人类健康和环境具有有害影响;决心保护包括消费者和工人健康在内的人类健康和环境免受国际贸易中某些危险化学品和农药的潜在有害影响,制订公约各条款。

内容
公约目标是通过便利就国际贸易中的某些危险化学品的特性进行资料交流、为此类化学品的进出口规定一套国家决策程序并将这些决定通知缔约方,以促进缔约方分担责任、开展合作,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免受危害,并推动以无害环境的方式加以使用。公约对禁用或严格限用化学品的程序、极为危险的农药制剂的程序、出口化学品、资料交流等作了规定。公约还设立了缔约方大会和秘书处。
附件

根据第5条(禁用或严格限用化学品的程序)发出通知所需提供的资料

将禁用或严格限用化学品列入附件3的标准

适用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化学品

将极为危险的农药制剂列入附件3的标准

出口通知所需提供的资料

附件三所列适用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化学品
参考文献
1998年条约
联合国公约和盟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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