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优先权和抵押权国际公约(),是1993年联合国制订的国际公约。公约订于瑞士日内瓦,于2004年9月5日生效,保存人是联合国秘书长。
背景
各缔约国认识到改善船舶融资条件和发展国家商船队的必要性;确认宜在船舶优先权和抵押权领域实现国际统一性,制订公约各条款。
内容
公约首先对抵押权、质权和担保物权的承认执行、排列次序和效力做了规定。此外,公约还对所有权或登记的变更,船舶优先权及其优先顺序、特性、时效,留置权,转让和代位,强制出售及其效力,和船旗的暂行变换作了规定。
参考文献
船舶优先权和抵押权国际公约(),是1993年联合国制订的国际公约。公约订于瑞士日内瓦,于2004年9月5日生效,保存人是联合国秘书长。
背景
各缔约国认识到改善船舶融资条件和发展国家商船队的必要性;确认宜在船舶优先权和抵押权领域实现国际统一性,制订公约各条款。
内容
公约首先对抵押权、质权和担保物权的承认执行、排列次序和效力做了规定。此外,公约还对所有权或登记的变更,船舶优先权及其优先顺序、特性、时效,留置权,转让和代位,强制出售及其效力,和船旗的暂行变换作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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