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止危及海上航行安全非法行为公约(),是1988年国际海事组织制订的国际公约。公约订于意大利罗马,于1992年3月1日生效,保存人是国际海事组织秘书长。
背景
各缔约国考虑到危及海上航行安全的非法行为危及人身财产安全,严重影响海上业务的经营并有损于世界人民对海上航行安全的信心;深信迫切需要在国家间开展国际合作,拟定和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防止一切危及海上航行安全的非法行为,对凶犯起诉并加以惩罚。各缔约国为此制订本公约各条款。
内容
公约规定了若干犯罪行为:
以任何恐吓形式夺取或控制船舶;
对船上人员施用有可能危及船舶航行安全的暴力行为;
毁坏船舶,或对船舶或其货物造成有可能危及船舶航行安全的损害;
把有可能危及船舶航行安全的装置或物质放置于船上;
毁坏或严重损害海上导航设施,或严重干扰其运行的有可能危及船舶航行安全的行为;
传递其明知是虚假的情报从而危及船舶航行安全;
从事上述各项的任何罪行未遂,唆使、威胁、同谋者,或为此伤害或杀害任何人。
公约还对惩罚、管辖权、刑事诉讼、引渡等作了规定。
参考文献
相关条目
- 公海公約
- 关于在航空器内的犯罪和犯有某些其他行为的公约
- 关于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约
- 反对劫持人质国际公约
- 北京公约
1988年条约
国际海事组织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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