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維堡(),原名沈維堡,字純臺,號心南,浙江杭州府仁和縣籍,南直隸鎮江府金壇縣人,明朝政治人物。
生平
萬曆四十年(1612年),沈維堡中式壬子科浙江鄉試第八十六名舉人,萬曆四十四年(1616年)成進士,之後復姓史,授江西永新知縣,在當地拓建文廟、設立義倉,聲譽良好,教授的士子都有成就;之後他升任順天府通判,復史姓。崇祯元年(1628年)轉官工部都水司主事,管器皿廠,崇禎二年(1629年)因修築都城的懸簾過薄而和張鳳翔、唐昌世下獄,被革職为民。著有《尚書晚訂》。
家族
曾祖沈岳。祖父沈瓊,乡宾。父沈,序班。
引用
參考文獻
*光緒《金壇縣志》·卷八·選舉志
*康熙《仁和縣志》·卷十一·選舉
*乾隆《永新縣志》·卷三·官師
*《崇禎實錄》·卷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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