仿單標示外使用(,也可寫為標示外使用),也称超说明书用药,指的是把藥物使用在未經核准的、年齡層、劑量、或給藥途徑。處方藥和非處方藥均可作標示外使用,但大多數對這種使用的研究都集中在處方藥上。
除非有違反道德準則或是違反安全規定,標示外使用常見,而且通常都屬合法。醫療衛生提供者開立藥物,用在超出官方核准的適應症,為的是用來產生療效。例如,因為氨甲蝶呤(在台灣,學名為胺基甲基葉酸,商品名為滅殺除癌錠,及治善錠)的免疫調節作用可為各種病症提供舒緩,而被廣泛使用.。但是,標示外使用可能會有健康風險,以及產生法律責任爭議。針對藥廠本身做藥物標示外使用的市場推廣,通常被禁止。
使用頻率
標示外使用的情況相當普遍。通用名藥物(仿製藥,或稱學名藥)的擴展治療範圍,通常少有人會去申請核准,激勵措施僅會用在專有藥物,透過臨床試驗產生更多數據,以取得用在新適應症的核准。
在美國使用抗精神病藥物的群體之中,從1995年的使用典型藥物(佔所有就診次數的84%),轉變為使用非典型藥物(即標示外使用),到2008年,這種使用比率已高達93%。非典型藥物使用已遠超過典型藥物的使用。
在2009年所做的一項研究發現,從2001年至2004年,美國有62%小兒科就診時會開立標示外使用的處方,年齡較小的兒童被開立標示外使用處方的機會更大。專科醫生也比普通小兒科醫生開出更多標示外使用處方。2003年,《兒科研究公平法案(Pediatric Research Equity Act)》通過,賦予美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FDA)權力去要求藥廠,對可合理預見會臨床使用到的小兒科藥物,應對全部年齡段的兒童實施臨床試驗。據估計,在2002年至2012年之間,針對兒童所做的臨床試驗數量,已超過過去50年的總和。
在2014年,美國兒科學會針對兒童標示外使用藥物發表聲明,建議小兒科醫生"如果基於可靠的科學證據、專業判斷、或發表過的文獻,標示外的使用既非不正確,也不僅是研究性的的做法",並且"證據,而非標示上的說明,仍是醫療從業者做出治療決定時該借鑒的標準。"聲明進一步提倡支持以及激勵對兒童藥物作臨床測試,以及不論測試結果是否為正面,均應把全部資料公佈。
在2006年發表的一項研究發現,標示外使用在中最常見。這項研究還發現標示外使用中有73%的藥物,或者是少有,不然就是無科學的依據。這塊市場規模不夠大,而發生訴訟的風險又高,當年所發生的吡哆醇/多西拉敏(商品名Diclectin,Bendectin)案件,已清楚說明為何業者不願開發這類藥物的原因。在某些情況下,患者可能會認為標示外使用的藥物,其治療功效要高於原來指定的藥物。對於治療特定類型(或者是特定療程階段)的癌症,通常會使用到一種或是多種標示外使用藥物。其中一例是用三環抗抑鬱藥治療周圍神經病變疼痛。由於三環抗抑鬱藥用於治療抑鬱症時會有副作用,這類老式藥物已少用在治療抑鬱症,但是它通常可有效治療疼痛(例如前述的神經系統疾病),以及用於治療(尤其是成年人)的注意力不足過動症(ADHD)。
社會與文化
藥廠對於藥物的標示外使用有不少行銷的方法,但這樣的做法曾產生不少不當行銷的訴訟(請參考)。其中一些訴訟已達成和解,和解金額創下世界記錄(請參考)。
美國政府在2017年考慮允許藥廠為推廣標示外使用而。支持這種做法的在當年被任命為FDA局長。
美國對於標示外使用規定
在美國,藥物一旦被核准用於特定的目的之後,醫生可根據自身的專業判斷,如果認為安全又有效,可自行開立處方做別的用途,不僅限於FDA所核准的適應症。但藥廠本身未經FDA核准,不得為任何藥物標示外使用做宣傳。藥物的市場行銷材料中必須列出針對適應症,施用藥物既安全又有效的資訊。
最常見的標示外使用情況是在舊有的通用名藥物發現新的用途,如果針對新用途而向FDA申請核准,不但程序繁複,而且費用龐大,因此少有人會去申請。但是業界通常有相當多的文獻支持這些用法。
如果有藥廠作標示外使用申請,FDA的處理方式是透過其所屬的,根據藥廠提出的中提供的臨床試驗數據作審查,以確定藥物合乎特定用途或是特定適應症,如果合規,藥廠會對藥物標示上的劑量、給藥途徑、以及其他訊息文字資料提請FDA核准。更多藥物的訊息會包含在裡面。
FDA核准藥物作處方藥用途,並會繼續透過處方藥促進辦公室(Office of Prescription Drug Promotion,OPDP)規範製藥產業對藥物的市場推廣做法。FDA本身沒權力對開立處方作規範,醫師可開立處方用藥物作標示外使用。美國和許多其他國家允許藥物作標示外使用(與流行的看法不同),包括如鴉片劑之類的管制藥物。例如,芬太尼(商品名Actiq)雖然屬於第II類管制藥物
,但經常作標示外使用。醫師可自行開立處方藥作標示外使用(例如芬太尼),但藥廠則不准對開立處方者推廣這種用途。實際上,Actiq的生產公司在2008年9月就因非法推廣這產品而被處以罰款。根據聯邦食品、藥品和化妝品法案(FDCA)第21條,第301-97節,藥廠不得對非FDA核准適應症以外用途的藥物做直接市場推廣活動。但是,美國聯邦第二巡迴上訴法院在2012年12月裁定,根據《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藥廠銷售代表宣傳標示外使用的行為受到的保護。此外,《》為禁止藥廠做標示外使用的市場行銷創下一個例外,允許製造商根據醫生本身的請求,而提供有關標示外使用的出版物。2004年,聯邦政府和吹哨人在《》,因為當時藥廠華納-蘭伯特(華納-蘭伯特當時是派克-戴維斯的母公司,它在2000年被輝瑞合併,Parke-Davis因此成為輝瑞旗下的公司)對加巴噴丁(商品名Neurontin)作標示外市場行銷被控違反FDCA和《虛假申報法》,達成金額高達4.3億美金的和解。當年這項和解是美國藥廠史上金額最大的追償案件之一。也是美國史上第一個涉及市場行銷標示外使用的和解案
關於行銷(E-EPA,商品名Vascepa)而發生的訴訟,這個案子在2015年的法院判決,改變FDA處理藥廠行銷標示外使用的做法。E-EPA是繼(葛蘭素史克在2004年獲得FDA核准,商品名Lovaza))之後,第二種被核准的魚油藥物,但市場銷售不如藥廠Amarin所預期。E-EPA和Lovaza的標示內容類似,但根據一些臨床證據,醫生會為每一公撮三酸甘油酯低於500毫克的人開立Lovaza處方。Amarin也希望針對這類群組的人推廣使用,以大幅增加收入,Amarin於2013年向FDA提出申請,但並未得到FDA核准 。2015年5月,Amarin為此對FDA提起訴訟,原因是Amarin的第一修正案權利受到侵犯,法官在2015年8月裁定FDA不能"禁止藥廠對未經核准的藥物用途進行如實(truthful)的促銷,因為這樣做會違反保護人民言論自由的權利。" 這項裁決留待FDA如何容許Amarin對他們的E-EPA產品所做的描述,FDA和Amarin在2016年3月達成協議,由Amarin提交公司的行銷資料給FDA審查,如果當事雙方對資料是否"如實"仍存有不同的意見,雙方可共同找法官作調解。最終,Amarin的申請在2019年12月13日獲得FDA的核准。
英國對於標示外使用的規定
英國的醫生可開立處方作標示外使用。根據醫學總會的指引,醫生這樣做的時候,必須有足夠的證據或經驗,確定使用的安全和有效性。當沒有合適的藥物符合患者的需求(或是標示外使用已被批准用作研究),開立藥物作標示外使用就被認為有其需要。
中華人民共和國對於標示外使用的規定
根據《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於2021年8月20日被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務委員會通過),中國大陸的醫生在特珠情況下可開立處方作標示外使用。在這之前,中國大陸並無任何法規批准或禁止標示外使用,導致其處於法律的灰色地帶之中。
獸醫學
獸醫的藥典比人類醫生藥典的內容少很多。因此更有可能發生標示外使用的情形-通常,這涉及把人類藥物用在動物身上,而對應的藥物並未被核准做此用途。這情況發生在"特殊"的物種(例如爬行動物和囓齒動物)身上時,會更複雜,因為市面少有這些業經核准的藥物存在。另外,特別是在歐洲,獸醫在對馬作治療時,會被迫用人類藥物作標示外用途,因為馬被歸類為“食用動物”,而許多獸醫用藥被明確標記不得用於食用動物。
美國《1994年動物藥物使用澄清法》(美國公法(Public Law 103-396))允許這種標示外使用的做法。FDA明確禁止在食用動物身上超標使用多種抗生素、消炎藥、和激素。FDA還對添加在食用動物飼料中的獸用藥物作嚴格控制。
參見
*處方藥
*非處方藥
*通用名藥物
*製藥產業
*
*美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FDA)
*
*
*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
*
*給藥途徑
參考文獻
外部連結
- [https://web.archive.org/web/20080521180039/http://www.thedoctorwillseeyounow.com/articles/bioethics/offlabel_11/ Article about the Bioethics of off-label prescribing.]
- [http://psychcentral.com/blog/archives/2008/02/17/fda-to-drug-companies-off-label-use-ok/ Recent FDA proposal to loosen off-label marketing restric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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