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安全卫生公约

建筑业安全卫生公约()是1988年6月20日第七十五届国际劳工大会通过的一项公约,又称1988年建筑业安全和卫生公约,是国际劳工组织第167号公约(C167)。公约于1991年1月11日生效。

内容
公约第二章(第4, 5, 6条)规定,缔约国应承诺在对所涉及的安全和卫生外海作出估计的基础上,制定法律或条例并使之生效。同时该法律或条例可规定适当方法确保其具体实施,并应充分考虑相关国际标准。

第三章列明了具体的预防和保护措施,包括

  • 脚手架和梯子
  • 起重机械和升降附属装置
  • 运输机械、土方和材料搬运设备
  • 固定装置、机械、社保和手用工具
  • 高空作业、屋顶作业
  • 挖方工程、竖井、土方工程、地下工程和隧道
  • 潜水箱和沉箱
  • 压缩空气中作业

等。

公约修订了安全规定(建筑业)公约1937。

批准情形
截至目前,已有33个国家批准该公约。公约于2003年3月7日对中国生效,适用于澳门,但不适用于香港。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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