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利利亚议会()是西班牙自治市梅利利亚的代表机关,也是梅利利亚自治制度的三个机构之一。1995年3月13日通过的《梅利利亚自治章程》()第6条规定,梅利利亚的机构为梅利利亚议会、梅利利亚主席和政府委员会。第7条规定,梅利利亚议会由25名成员组成,这些成员在梅利利亚以普遍、自由、平等、直接和不记名投票产生,选举适用国家关于地方选举的一般法律。议会议员同时具有市议员身份,梅利利亚市为单一选区。梅利利亚议会作为城市代表机关,兼具自治市议会和市镇全会的性质,是西班牙两个北非自治市中特殊自治制度的一部分。
历史
梅利利亚议会的制度基础来自1995年《梅利利亚自治章程》。梅利利亚和休达在1978年《西班牙宪法》实施后长期处于特殊制度位置,二者既不是普通市镇,也未按宪法第五过渡条款直接组成自治区。1992年2月28日的自治协议为两市自治制度提供政治基础,1994年9月部长会议批准休达和梅利利亚自治章程组织法草案并提交众议院,1995年两部组织法完成通过。梅利利亚通过章程取得自治制度后,梅利利亚议会成为该市代表机关,并与梅利利亚主席、政府委员会共同构成自治市机构体系。这种安排以宪法第144条为路径,使梅利利亚形成兼具地方实体和自治机构特征的特殊制度。
梅利利亚议会在自治章程生效后逐步形成自身议事规则。1995年9月,梅利利亚议会批准首部议事规则。2004年2月,议事规则经过实质性改革。2012年5月,议事规则再次修改。2018年4月18日,梅利利亚自治市发布新的《梅利利亚自治市议会议事规则》(),该规则在序言中说明,梅利利亚根据1995年自治章程取得自治制度,机构体系由议会、主席和政府委员会组成,议会作为代表机关应以绝对多数批准自身规则。2018年文本同时适应透明度、行政程序和公共部门法律制度等后续国家法律,并强调梅利利亚具有高于普通市镇的特殊自治组织地位。
组成与选举
梅利利亚议会由25名议员组成,议员在梅利利亚选区内通过普遍、自由、平等、直接和不记名投票选出。议会议员同时具有市议员身份,梅利利亚市作为单一选区进行选举,选举制度适用国家地方选举一般法律。选举文件和选票以“梅利利亚议会选举”()作为标识。梅利利亚主席由议会从议员中选出,并由国王任命。主席同时具有市长身份,主持议会和政府委员会,代表梅利利亚行使最高代表权。主席选举在取得席位的候选名单首位人选之间进行,须获绝对多数。若无人取得绝对多数,则由得票最多名单的首位人选出任主席。
组织
梅利利亚议会的内部组织包括主席团、发言人委员会、委员会、全会和各政治团体。1995年自治章程第9条规定,议会以绝对多数批准自身议事规则,并由主席团领导,主席团由梅利利亚主席和议会从议员中选出的两名副主席组成。同条还规定,为审议具体事项或准备议会全会决议,可设立委员会,各政治团体按议事规则在委员会中获得代表。2018年议事规则进一步规定,主席团是议会领导机关,发言人委员会由每个政治团体的发言人组成,负责就影响议会运行的事项向主席和主席团提供意见,协调各政治团体之间以及各团体与议会机构之间的关系,并可通过机构声明。
梅利利亚议会全会是代表机关的核心活动形式。自治章程第10条规定,议会按议事规则召开普通会议,至少每月举行一次普通会议。主席决定或至少四分之一议员请求时,可召开特别会议。第11条规定,议会必须按规则组成后方可审议和作出决议,除章程、法律或议事规则要求特别多数外,决议由出席者简单多数通过。投票为个人和不可委托,会议原则上公开。2018年议事规则则进一步细化全会的会议类型、议程、辩论、表决、控制会议和会议记录公开等事项,并规定会议日程和会议记录应在梅利利亚自治市透明门户公开。
职权
梅利利亚议会行使《梅利利亚自治章程》赋予城市的规范权、预算权、控制权和自治制度职能。章程第12条规定,议会负责行使章程赋予梅利利亚的规范权,行使立法倡议,从议员中选举梅利利亚主席,推动并控制政府委员会行动,批准城市预算和账目,批准城市发展、规划和一般利益行动计划,批准议会自身规则,批准城市服务基本组织和运行规范,批准与自治区以及休达签订合作协议和协定,确定并安排本市税收资源。议会同时行使国家地方制度基本法律赋予市镇全会的其他权力,但可在特定范围内将部分职权委托给政府委员会。
梅利利亚议会对政府委员会进行政治控制。梅利利亚主席主持议会和政府委员会,政府委员会则作为该市合议执行和行政机关,对议会承担政治责任。章程第17条规定,政府委员会负责城市政策方向以及相应执行和行政职能,但不妨碍议会保留权限。政府委员会可在议会规范明确授权时制定实施性规章。章程第18条规定,政府委员会对议会承担连带政治责任,主席可在政府委员会审议后就施政纲领或一般政策声明向议会提出信任问题。议会也可通过建设性不信任案追究主席责任,不信任案须提出主席候选人,并按地方选举组织法有关规定处理。
梅利利亚议会还可在国家层面行使立法倡议。章程第13条规定,梅利利亚议会可请求西班牙政府提交法案,或向众议院主席团提交法律提案,并委派最多三名议员在众议院进行说明和辩护。这一安排使梅利利亚议会虽然不具有普通自治区意义上的完整立法权,仍可在西班牙议会层面提出立法倡议,并在其自治权限和城市利益相关议题上参与国家法律形成过程。
法律地位
梅利利亚议会具有特殊法律地位。梅利利亚自治章程未将梅利利亚明确称为普通自治区,而是依据宪法第144条b项建立自治制度,使梅利利亚拥有自治章程、代表机关、主席、政府委员会、财政资源和若干类似自治区的权限。梅利利亚议会的成员同时是市议员,议会又行使地方制度法律赋予市镇全会的职权,因此其性质兼具自治机构和地方议会特征。学界通常将梅利利亚和休达解释为带有自治章程的城市或特殊地方实体,二者通过自治章程进入西班牙自治国家体系,但未取得普通自治区完整立法权。梅利利亚议会的规范权主要体现为章程授权范围内的规章性和自治组织规范权。
梅利利亚议会议事规则和相关研究进一步强调这种特殊性。2018年议事规则序言援引宪法法院第240/2006号判决,将梅利利亚的制度称为特殊自治制度,并说明其自治程度高于普通市镇。同一序言还援引地方行政合理化与可持续性法律的附加条款,指出休达和梅利利亚政府机构的组织和运行依照各自自治章程以及各自议会依据规章权制定的发展规范调整,在这一组织领域不适用普通地方制度规定。议事规则由此把梅利利亚议会置于自治章程、宪法第144条和特殊城市自治制度共同形成的法律框架中。
参考资料
外部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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