賀盛瑞

賀盛瑞(),字太徽,號鳳山,河南衛輝府獲嘉縣人,明朝政治人物。

生平
萬曆十三年(1585年)乙酉科河南鄉試第四名舉人,十七年(1589年)己丑科二甲第六十五名進士。吏部觀政,同年七月養病,萬曆二十年(1592年)授工部主事,萬曆二十一年(1593年)管節慎庫,萬曆二十三年(1595年)陞工部營繕司員外郎,任內主要負責皇家陵寢與宮殿的修繕工程,以節省開支、管理嚴明著稱。其首項重任為提修景陵,節省工程銀七千餘兩,獲明神宗下旨交由部院紀錄嘉獎,其後修獻陵,更節省一萬三千餘兩,該筆款項被移用於賑濟河南饑荒,在修建永寧公主墳塋時,原估價一萬四千兩,且有追加萬兩之議,賀盛瑞最終僅用三百三十餘兩即完工,孝定皇太后特遣勳戚查驗,回奏稱善,欽賜銀幣。

萬曆二十四年(1596年)乾清宮、坤寧宮遭遇火災,賀盛瑞陞郎中,督導重建,考究嘉靖年間修建三殿的舊例及工部檔案,認為現今物力民力已大不如前,若循舊例濫用,將耗費無窮,故決心「任怨任讒,省官省事」,挺身負責。他大幅簡化採辦與管理流程:採木、採石之事責成巡撫、巡按及主事官員,不另派專使;磚料等物責成同署郎官,不增設員額;夫匠以銀招募,不從遠地調派;顏料招商採買,不煩擾遠省;運石改用騾車,節省大量人力。工程歷時三年六個月,包括乾清宮、坤寧宮、交泰殿三殿及諸多門廊庫軒,總計用銀僅六十餘萬兩,且其中十二萬兩用於鑄錢,又得子錢四萬兩,實際開支更少。此外,還積存銀九十三萬餘兩於庫,以備後續殿門之用。

然而因其厲行節省、拒絕請託,得罪不少權貴。例如,他駁回李綸請差官赴蜀採木之議、林朝棟請改設窰廠之請、西河王請采沿邊大樹之奏等,致使「垂首切齒而去,此蜚語之所繇起也」。萬曆二十六年(1598年)出為湖廣布政使司參議兼湖廣按察司僉事,未到任,同年改陝西布政使司參議、兵備河西,萬曆二十七年(1599年)京察,謫直隸泰州知州,未到任,丁父憂回籍。服闋,起為山西澤州知州,萬曆三十五年(1607年)謫長蘆鹽運司判官,萬曆四十一年(1613年)陞刑部主事。

萬曆四十三年(1615年)其子賀仲軾上疏為父申冤,陳述兩宮工程中其父節省百萬、不病民不病商之功,卻因執法招忌,被誣為貪墨,請求宣付史館記載。經吏部覆議,奉旨准賀盛瑞恢復參議銜致仕,同年卒於家。

為官風格
賀盛瑞為官清廉自守,家境素貧,雖為孝廉時幾不能舉火,亦不干請公府以自潤。任官所得俸祿,多與兄弟親族共享,子孫未置美田宅。其清介連宮中宦官亦為之歎服,曾有宦官手批繕郎冠帽,該郎怒稱:「賀某在,敢爾耶?」宦官笑答:「汝何敢比賀君?」。在澤州知州任內,不限於簿書常務,積極推行教化,如限制婚喪奢靡、禁止妖黨邪說、禮遇宗室貧族、表彰孝子秀士、修葺天井關夫子廟等。

家族

  • 曾祖:賀雄,典膳。
  • 祖父:賀春,以次子賀國定官,贈自在州知州。
  • 父:賀國清,壽官,以子賀盛瑞官,封工部營繕司郎中。
  • 母:王氏,封安人。
  • 繼母:崔氏,封安人。
  • 子:賀仲軾,號景瞻,歷任醴泉縣知縣、青浦縣知縣、鎮江府知府、陝西按察司副使、山東按察司副使,為官清白,著有《冬官紀事》詳載兩宮工程始末。

註釋

评论 (0)

  • 还没有评论,来抢沙发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