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英國,國會議員(,縮寫:MP),是透過全民直接選舉產生的下議院議員,總共650名。每名議員代表一個國會選區,並在領先者當選制下獲選任。根據《》,下議院須最少每五年改選一次,所以國會議員的每屆任期最多亦為五年。
職責
根據温斯顿·丘吉尔所撰的《國會議員的職責》,國會議員首要的責任是謹以至誠、不偏不倚地,作保存聯合王國榮譽和安全的決定。第二才是對選民負責,國會議員是被選民選作他們的代表(),不是受他們委派的人()。最為次要的責任則是對政黨的團體或計劃負責。國會議員都應該要有這三種忠誠,但任何一個健康民主體制的體現在於,國會議員毋庸置疑能按這個次序行事。
參選資格
按照英國法例,參選國會議員只有兩項條件:參選人需要年滿18歲,以及持有以下其中一個國籍身份:
- 英國公民(不需要持英國國籍)
- 英聯邦成員國公民
- 愛爾蘭共和國公民
候選人不需要登記為選民,亦不需要是參選選區的居民。
然而,按照《》,下列人士沒有資格競逐或就任為國會議員:
*本土公務員(不包括外交官)
*
*正規部隊服役的軍人(不包括海軍元帥、陸軍元帥和空軍元帥)
*威爾斯議會議員和北愛爾蘭議會議員(不包括蘇格蘭議會議員)
*上議院議員
*法官
此外,破產人士以及正在服一年或以上刑期的在囚人士亦不能參選。
議席空缺
如出現議席空缺,若非大選臨近,該選區則需為餘下任期舉行補選。國會議員是不能以任何原因成功提出請辭的,離任議席的唯一方法是因「擔任會接受君主收益的職位」()而被剝奪出任國會議員的資格,故此產生了現代國會議員的辭職方式。另外,《》規定,任何現任國會議員如被判處一年或以上監禁,將立即離任。
《》訂名,選民有權按其國會議員的某些輕微不當行為去聯署罷免請願書;如同一國會選區內有超過百分之十的選民參與聯署,該選區議席亦會被宣告懸空,並會舉行補選。值得注意的是,該種補選非屬罷免投票:原本的議員有權再次參選,而當選人會即時接任剩餘任期。
參考資料
评论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