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調制

租调-{制}-是北魏孝文帝迁都洛阳后实行的賦稅制度,上承魏晉時期的戶調制。485年,北魏孝文帝實行均田制後,推出租调-{制}-,规定以户为納稅主体,并以一夫一妇为一户,一夫一妇每年向國家繳納一匹帛(調)、二石粟(租)。十五岁以上的未婚男女四人、从事耕织的奴婢八人、耕牛二十头應繳納的賦稅數量與一夫一妇相同。該制度經隋代改革試行,成為唐代以丁为納稅主体的租庸調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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