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大陆架案

德国诉丹麦和荷兰案(也被称为北海大陆架案北海大陆架划界案)是1969年提交到国际法院的一系列领土划界争议。这些争议涉及丹麦、德国和荷兰之间关于北海大陆架油气资源丰富区域的“划界”问题。

案件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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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的北海海岸呈凹形,而荷兰和丹麦的海岸呈凸形。如果按照等距原则(“画一条线,每一点距离彼此相等”)确定划界,相对于其他两个国家,德国分得的这篇资源丰富的大陆架的面积更小。因此,德国认为,应当用海岸线的长度来确定划界。德国希望国际法院按照国家相邻土地面积的比例分配大陆架,德国认为采用这种方法划界能让其获得一个公正和公平的份额。

由于该争议,丹麦和荷兰当时已经批准了1958年《日内瓦大陆礁层公约》,希望适用其第6条第2款(等距原则),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没有批准该公约。

判决意见
法院回答了一个重要问题,在作出裁决之日,等距原则是否对所有国家都具有约束力,即是否是一个习惯国际法原则。法院认为,虽然公约仅仅源于旧时国家间的契约,但确实有可能被纳入国际法,从而对未成为公约缔约国的国家产生约束力。但是,法院指出,“这一结果不能轻易视为已达到”。

接下来,首先必须使该条款具有能产生规范的基本特征,具有可以构成一般法律规则的基础。首先,第6条第一款的规定将适用等距原则的义务放在第二位,而优先要求履行通过协议实施划界的主要义务。第一款开头对主要义务的规定本身就是一种潜在的一般法律规则,即在这里国家间的协议优先于等距原则。此外,法院认为,第6条中对等距原则的规定中,所体现的等距的范围和含义仍然不明确。

在第74段中,法院认为,虽然习惯国际法的产生并不必然要求相当长期的实践,但是,在本争议发生时,基于所援引条文的含义,国家实践应是广泛性和实际性的统一,这是一项不可或缺的要求。而等距原则不满足该要求。这些案件被认为是“衡平实践”的一个例子,即“法外”的衡平,法官用判决手头案件所必需的衡平规则补充法律。

外部链接

注释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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