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克條件

洛克条件是從约翰·洛克的财产劳动理论當中提出,此條件規定,儘管個人有權通過工作獲得私人財產,但他們只能“至少在有足夠和良好的環境下,把財產留給他人”。

洛克的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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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自由意志主义政治哲学家罗伯特·诺齐克在《无政府状态,州和乌托邦》提出了“ 洛克條件”一词。 它基于约翰·洛克在他的《政府論》阐述的思想,即自我所有权使一个人可以自由地将其劳动与自然资源相结合,将公有制財產转化为私有制财产。洛克得出结论,人们需要保护自己用于居住的资源,这是自然权利。诺齐克利用这个想法形成了他的洛克条款,该条款管理着社会最初对财产的获取,但是为了使他对财产擁有权的观念扎根并变得有说服力,他设计了一個标准来确定什么使财产获取才是正当的:「尽管每次侵占财产都减损了他人的财产权利,但只要它不会使任何人的状况比没有私有财产的情况更糟,還是可以接受的。」這就是洛克條件。

洛克条件已被乔治主义和社会主义用来指控土地私有是非法的。 在喬治主義中,只有将市场租金支付给相关社区,才可以拥有土地。如果一块土地的租金为正,则意味着没有质量类似的土地可供其他人免费使用。

现代奥地利經濟学派的自由主义者和穆雷·罗斯巴德等无政府资本主义传统接受了洛克关于财产的其他观点,同时拒绝了洛克条件。

法国研究员Ai-Thu Dang批评了诺齐克对洛克条件的理解,称他贬低了洛克條件的含义。

參看
*經濟學
*政治學
*政治經濟學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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