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9年至1969年间,死刑在梵蒂冈城是合法的,只适用于企图暗杀教皇的行为,但从未在梵蒂冈实行过。在教皇国时期,死刑在教皇国其他地方执行。
背景
死刑得到早期天主教神学家的支持,尽管其中一些人,如盎博罗削,鼓励神职人员不宣布或执行死刑。圣奥古斯丁以根植于《上帝之城》第一条戒律来回应废死者。奥古斯丁的论点就是这样的:“既然权力的代理人只是(上帝)手中的一把剑,那么对于国家权力的代表而言,将罪犯处死,这丝毫不违反‘汝不得杀人’的戒律。”托马斯·阿奎那和邓斯·司各脱认为民事当局执行死刑是有圣经支持的。}}
在法令颁布期间,梵蒂冈城内没有暗杀教皇的企图。 1981年,一名名叫莫梅特·阿里·阿加的土耳其男子企图暗杀教皇若望保祿二世,此时该条约已不再生效。不过,他是在意大利法庭受审,而不是在梵蒂冈。
废除
在梵二会议结束四年后,教皇保禄六世于1969年将死刑法规连同其他修改从梵蒂冈城的“基本法”中删除,只是在1969年8月以拉丁文出版的《宪报》上宣布了这项修改。 直到1971年1月,当记者指责保禄六世批评西班牙和苏联的死刑计划时,这个变化才引起公众的注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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