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民(),河北省肃宁县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治人物。
生平
1938年参加革命,1939年加入中国共产党,历任区“青救会”主任、抗日先锋队队长。1944年至1945年6月,担任四区(杨营)区公所区长。之后担任寿张县委组织部部长。1952年5月至9月,担任寿张县委副书记。他在山东寿张县工作时与丁华结婚,婚后有两个孩子。李民在绥阳县县长兼绥阳县人民法院院长期间,伪造自己证明,与结婚。为此丁华从山东赶来,并上书邓小平。邓小平随后批示要求最高人民法院西南分院立案审理,并将其作为典型教育刚入城的西南干部。1953年1月2日,李民重婚罪进行公开判决,大会在两路口重庆铁路局大礼堂举行,2000人参加,院长张曙时认定其重婚罪、判处李民五年有期徒刑(一说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随后他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1963年至1964年2月,担任贵州铝业公司筹备处副主任(主任为张振林)。1964年2月至9月,担任筹备处主任,之后担任贵阳铝镁设计研究院党委书记等职。1993年去世。
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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