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法

在時代廣場向警官匯報情況]]
的工作人员登船]]
的印尼国家警察]]
執法是指行政機關之下的部門和機構單位,被賦予依法實施法律之公權力,有組織地對違反法律及規範的民眾提出逮捕、訴訟、威懾、修復或惩罚。

這個術語可以涵蓋警察、法院和惩教,但最常用於直接從事巡邏、監察或勸阻犯罪活動,以及調查及逮捕犯罪者的人員。

執法機構往往受限在某個指定辖区开展活動,而在某些情况下,不同機構之间的管辖权可能出現重疊,例如美国每个州都有自己的州级执法部门,但是联邦调查局仍可對任何州发生的犯罪開展執法行動。

對犯罪率的影響
研究指出,不論刑罰輕重,在處罰確定性高的狀況下,潛在的罪犯比較不會去犯罪,加強處罰確定性的作法,比加重處罰有效,而重罰是否有效,在學術上依舊是有疑問的;換句話說,若潛在的罪犯認為自己幾乎一定會因為犯罪被抓,那而他就比較不可能犯罪。

然而在另一方面,多數刑事司法系統的逮捕率和起訴率在實際上並不高,而這是因為在實務上,不論增加警力、加強逮捕率、增加起訴率等做法都不可行,而一些警察單位所嘗試的方法,像例如改變巡邏方法等,也無法對逮捕率造成影響所致。像例如說在英國,只有大約2%的罪案會受到起訴,而每七個受到起訴的罪犯中,只有一個人最後會坐牢,英國內政部在1993年總結道說:「對於一個罪犯而言,他因為犯罪而坐牢的機率大約是三百分之一」,美國的狀況也與此類似然而犯罪學者多半反對重罰,不過目前對加重處罰的嚇阻效果的研究,不能確定加重處罰是否真的無助抑制犯罪。

參見

  • 刑法
  • 嚇阻理論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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