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預權是聲稱美國各州有權反對該州認為違憲的聯邦政府的行為。根據干涉論,某州可以通過採取行動阻止聯邦政府執行該州認為違憲的法律,從而行使在聯邦政府和該州人民之間“干涉”的權利。然而在1958年的中,美國最高法院明確否定了干預權。美國最高法院和聯邦下級法院一直認為,宣布聯邦法律違憲的權力屬於聯邦司法機構,而不屬於各州。法院認為,在干預聯邦法律的執行時,干涉論不是有效的憲法學說。
干涉論與廢止論密切相關,廢止論認為,各州有權廢除被視為違憲的聯邦法律,並有權阻止在其境內執行此類法律。
儘管干涉論與廢止論相似,但還是有一些區別。廢止論是一個州的單獨行為,而干涉論是各州聯合起來採取的行動。廢止論是一個州宣布某條聯邦法律違憲,同時聲明該法律在該州無效,不予執行。干涉論也是一個州宣布某條聯邦法律違憲,但是最初設想的干涉並不導致該州宣布該法律在該州不予執行,而是仍然在該州執行該法律。
干涉論與廢止論經常相提並論,許多同樣的原理適用於這兩種理論。實務上,干涉論與廢止論常常混用。約翰·卡爾霍恩指出這兩個詞是可以互換的,並指出:“弗吉尼亞州莊嚴地宣稱的干預權,不管是稱之為州權,否決權,廢止權或其他任何名稱,我認為這是我們(美國)系統的基本原則。“在1950年代對美國南部學校的種族隔離進行的鬥爭中,許多南部州試圖通過所謂的“干涉法案”來保護其種族隔離的學校。這些法案實際上將具有廢止論的效果。不論這些法案是稱為干涉論還是廢止論,這些法案都被聯邦法院的打擊。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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