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境事務隊條例

入境事務隊條例》()是《香港法例》第331章(草案獲通過時為法例第30章),旨在設立及賦權入境事務隊。法例於1961年通過後,在1940年代成立的香港警務處入境事務部成為獨立的部門,而人事登記處處長也由隸屬於警務處改為隸屬於人民入境事務處。原由英屬香港時期香港政府成立的人民入境事務局(最初中文名稱為移民局)也一併易名為人民入境事務處。

歷史
1961年6月7日,《入境事務隊條例草案》進行首讀,當時署理輔政司戴斯德於議事廳向議員講解:

8月2日,法案經二讀後由全體委員會通過法案條文的第1至23條,同日三讀通過法案。8月4日,入境事務隊脫離警隊正式成為獨立部門。

參見

  • 香港身份證
  • 入境事務處
  • 香港居留權、香港入境權
  • 香港签证政策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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