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89年臺閩地區戶口及住宅普查

中華民國89年臺閩地區戶口及住宅普查是中華民國政府於民國89年(2000年)在中華民國自由地區範圍內舉辦的一次人口普查,是中華民國第8次(遷臺以來第5次)舉行人口普查,亦是臺灣自1905年以來舉行的第12次人口普查。

臺澎地區調查結果
年齡結構
*本表未含透過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引進之外籍勞工。

縣市別人口
住戶狀況
#普通住戶:係以家庭份子為主體,在同一處所同一主持人之下營共同生活之親屬及戶內受雇人與寄居人所組成之戶;以船為家之船戶;單獨居住一處所而獨立生活者;二人以上非親屬之個人共同居住於公共處所以外之同一處所者;及經常居住於公共處所內之家庭,均屬普通住戶。
#非普通住戶:係以非家庭份子為主體,由二人以上聚居於同一公共處所(如社會福利機構、公共宿舍、醫院、旅館、機關、部隊、學校、寺廟、船舶、監獄等),在同一主持人或主管人之下營共同生活所組成之共同事業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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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城市
都會區
本表係依據行政院主計處「中華民國統計地區標準分類」之「都會區分類」統計

都會區內之中心都市,須具備下列三項條件:
#人口數達20萬人以上。
#居民百分之70以上居住在都市化地區內。
#就業居民百分之70以上是在本市、鎮、鄉工作。

本表係依據行政院主計處「中華民國統計地區標準分類」之「都會區分類」統計

在一個區域內,中心都市界限以外的市、鎮、鄉,合於下列條件之一者,劃定為衛星市鎮,但不與中心都市或其所屬之衛星市鎮相毗鄰者,應不視為衛星市鎮。
#該市鎮鄉內之就業居民,至少有百分之10通勤至中心都市工作者。
#若一市、鎮、鄉依其就業居民通勤比率,同時可劃入兩個相異都會區時,則以通勤比率較高者為準,若比率相同時,則以距離中心都市較近者為準。

本表係依據行政院主計處「中華民國統計地區標準分類」之「聚居地分類」統計

凡在同一區域內,合於下列標準者為聚居地:
#就業男性中百分之七十以上為非農業就業,且其人口密度達每平方公里三百人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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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表係依據行政院主計處「中華民國統計地區標準分類」之「都會區分類」統計

*都會區以其人口數之多寡分為大都會區與次都會區:
#大都會區:其區內人口總數達一百萬人以上者。
#次都會區:其區內人口總數達三十萬人以上,一百萬人以下者。

*都會區之名稱以區內人口數最多之中心都市名稱命名。
*兩個或兩個以上都會區,若其最大中心都市相距在25公里以內或相毗鄰連接面達一公里以上,且在就業通勤上有緊密之聯繫者,得合併成一個都會區,都會區之名稱則須以兩個較大都會區之最大中心都市之名稱同時命名,其名稱之先後以中心都市人口數多寡為序。

原住民人口
教育程度
*本表未含透過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引進之外籍勞工。
工作狀況
國籍
住宅狀況
金馬地區調查結果
縣市別人口
註釋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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