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69年臺閩地區戶口及住宅普查

中華民國69年臺閩地區戶口及住宅普查是中華民國政府於民國69年(1980年)在中華民國自由地區範圍內舉辦的一次人口普查,是中華民國第6次(遷臺以來第3次)舉行人口普查,亦是臺灣自1905年以來舉行的第10次人口普查。

臺澎地區調查結果
年齡結構
縣市別人口
住戶狀況
#普通住戶:係以家庭份子為主體,在同一處所,同一主持人之下,營共同生活及戶內受雇人與寄居人所組成之戶;單獨居住一處而獨立生活者,或以船為家者;而經常居住於公共處所內之家庭,均屬普通住戶。
#非普通住戶:係以非家庭份子為主體,凡二人以上聚居於同一公共處所(如公共宿舍、醫院、旅館、機關、國防共同事業戶、學校、寺廟、船舶、監獄等),在同一主持人或主管人之下,營共同生活所組成之集體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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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城市
都會區
本表係依據行政院主計處「中華民國統計地區標準分類」之「都會區分類」統計

都會區內之中心都市,須具備下列三項條件:
#人口數達20萬人以上。
#居民百分之70以上居住在都市化地區內。
#就業居民百分之70以上是在本市、鎮、鄉工作。

本表係依據行政院主計處「中華民國統計地區標準分類」之「都會區分類」統計

在一個區域內,中心都市界限以外的市、鎮、鄉,合於下列條件之一者,劃定為衛星市鎮,但不與中心都市或其所屬之衛星市鎮相毗鄰者,應不視為衛星市鎮。
#該市鎮鄉內之就業居民,至少有百分之十通勤至中心都市工作者。
#該市鎮鄉內之就業居民,通勤至中心都市未達百分之十,但在百分之五以上;且其居民有百分之四十以上是住在與其中心都市屬同一個都市化地區者。
#若一市、鎮、鄉依其就業居民通勤比率,同時可劃入兩個相異都會區時,則以通勤比率較高者為準,若比率相同時,則以距離中心都市較近者為準。

本表係依據行政院主計處「中華民國統計地區標準分類」之「聚居地分類」統計

凡在同一區域內,合於下列標準者為聚居地:
#就業男性中百分之七十以上為非農業就業,且其人口密度達每平方公里三百人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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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表係依據行政院主計處「中華民國統計地區標準分類」之「都會區分類」統計

*都會區以其人口數之多寡分為大都會區與次都會區:
#大都會區:其區內人口總數達一百萬人以上者。
#次都會區:其區內人口總數達三十萬人以上,一百萬人以下者。

*都會區之名稱以區內人口數最多之中心都市名稱命名。
*兩個或兩個以上都會區,若其最大中心都市相距在25公里以內或相毗鄰連接面達一公里以上,且在就業通勤上有緊密之聯繫者,得合併成一個都會區,都會區之名稱則須以兩個較大都會區之最大中心都市之名稱同時命名,其名稱之先後以中心都市人口數多寡為序。

籍別
教育程度
工作狀況
住宅狀況
*【傳統農村式】指三合院或四合院建築。
*【獨院式】係指房屋四週均有院落包圍者;【雙拼式】係指房屋之三邊有院落,但其一邊為共同牆壁者。
*【連棟式】除邊間外,其餘各房屋之左右兩邊,皆連接其他房屋之牆壁,並各有獨立之對外門戶。

金馬地區調查結果
縣市別人口
註釋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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