翁大立(),字元本,又字孺參、道生,號見海,浙江紹興府餘姚縣人,明朝政治人物。
生平
嘉靖十三年(1534年)甲午科浙江鄉試第六十五名舉人,十七年(1538年)中式戊戌科會試第七十八名,二甲第二十八名進士。授刑部主事,升刑部廣東司郎中,二十五年(1546年)正月恤刑江西,二十七年(1548年)正月升河南按察司副使,升湖廣布政使司參政,三十三年(1554年)十一月罷職,令赴部別用,三十六年(1557年)升江西按察使,十二月升廣東右布政使,三十七年(1558年)升山東左布政使,三十八年(1559年)五月任都察院右副都御史、巡撫應天,三十九年(1560年)三月被禮科給事中曾濂論劾,回籍聽勘。
嘉靖四十五年(1566年)三月起復原職改巡撫山東兼理營田,同年丁母憂。服闋,隆慶二年(1568年)九月改總督河道,三年(1569年)七月黃河在沛縣決口。京杭大運河中有二千多艘糧船,在台兒莊以南的邳州河段受阻。翁大立上疏:“臣按行徐州,循子房山,過梁山,至境山,入地溝濱,直趨馬家橋,上下八十里間,可別開一河以漕。”即所謂的泇河。朝中廷議准奏,但不久黃河水退,京杭大運河得以順暢通行,翁大立的建議被擱置。
隆慶四年(1571年)六月鴻溝、境山、淮河疏浚等水利工程竣工。明穆宗打算擢升翁大立。但此時黃河、淮河同時發水災,引發決口,不少河道被淤塞。更嚴重的是,泰山廟到七里溝,十多里淮河被淤塞,淮河水從朱家溝滿溢而出,改道至清河縣河南鎮,與黃河合流。當時翁大立任工部右侍郎,明穆宗下令讓新上任的總督河道右副都御史潘季馴總督水利工程,負責防洪治災。不料,黃河在邳州決口,睢寧水道被淤塞長達一百餘里。翁大立上疏建議開泇口、蕭縣二河道,並配合潘季馴的工作,重新築造堤壩,彌補決口,水災不久消退,漕運得以再次暢通。但事後翁大立、孔昭等仍因“遲誤漕糧”遭削籍。
隆慶六年(1572年)錦衣衛指揮周世臣在邸中被寇盜殺害,把總張國維入邸捕盜,僅婢女荷花兒及家僕王奎在邸,稱二人通姦弒主,南京刑部郎中潘志伊存疑,久未能判決。當時翁大立起為兵部左侍郎署刑部事,憤恨荷花兒及王奎弒主,催促潘志伊結案。潘志伊依然存疑,翁大立命刑部郎中徐一忠、刑部主事王三錫同審理,二人不獲平反被處決。
萬曆二年(1574年)改南京刑部右侍郎,同年改南京吏部右侍郎,三年(1575年)改北京刑部右侍郎,同年升南京工部尚書,五年(1577年)改南京兵部尚書,六年(1578年)致仕歸里。
萬曆七年(1579年)周世臣案真凶被捕獲,京師人競稱荷花兒冤死,明神宗大怒,打算重譴翁大立等,刑科都給事中周良寅、禮科給事中蕭彥論劾翁大立等,追奪翁大立職,降調徐一忠、王三錫,當時潘志伊已升九江府知府,八年(1580年)謫陳州知州。二十五年(1597年)卒於家。
家族
曾祖翁珉;祖父翁銓;父翁祚。母楊氏。重慶下。兄翁大慈,弟翁大音、翁大章、翁大意。
参考文献
- 《行水金鑒》卷一百二十,轉引自《明神宗實錄》
- 《明史》 卷223 列傳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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