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

澳門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簡稱澳門國安委澳區國安委,葡萄牙語:,葡文縮寫:CDSE),是協助行政長官就澳門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事務進行決策並負責執行統籌工作的機關,在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長官管轄及指導下運作。

澳門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秘書處為委員會的常設執行及輔助部門,向國安委主席負責,秘書處設秘書長、副秘書長及助理秘書長,其中秘書長及一名副秘書長分別由保安司司長及司法警察局局長當然兼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因應澳門特區政府要求,任命中央人民政府駐澳門特別行政區聯絡辦公室主任兼任澳門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的國家安全事務顧問,同時也在中央人民政府駐澳門特別行政區聯絡辦公室中挑選人員擔任澳門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的國家安全技術顧問。主任傅自應擔任首任國家安全事務顧問,而副主任鄭新聰及公關部部長殷樹華將擔任國家安全技術顧問。

2026年3月24日,第2/2026號法律《澳門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與第7/2026號行政法規《澳門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秘書處的組織及運作》正式生效,設立澳門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秘書處,明確其在維護國家安全工作中的統籌協調、決策輔助、執行推進等關鍵作用。

職責及職權
澳門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
一、澳門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下稱“國安委”)的職責為:

(一)研究落實中央人民政府有關澳門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決策部署;

(二)分析研判澳門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形勢,規劃有關工作,制定澳門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政策;

(三)推進澳門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建設;

(四)協調澳門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重點工作和重大行動;

(五)統籌協調、推進落實國家安全審查工作;

(六)完成中央人民政府交辦的涉國家安全工作事項;

(七)履行依法獲賦予的其他職責。

二、國安委具職權判斷有關事項是否涉及國家安全利益並作出決定,該決定具執行效力。

三、就下列任一情況,國安委具職權對所涉公共部門或實體發出具約束力的意見:

(一)第一款所指職責的履行;

(二)第2/2009號法律第四條第一款(二)項及(三)項所指活動的開展;

(三)第3/2004號法律《行政長官選舉法》第十五-A條第二款、第二十二條第二款及第四十二條第二款所指事項;

(四)第3/2001號法律《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選舉制度》通過的《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選舉法》第三十三條第二款所指事項;

(五)其他法律規定的事項。

四、第二款所指決定及上款所指意見,均不屬任何申訴或訴訟的標的。

五、國安委的工作不受澳門特別行政區其他實體或個人的任何干涉,工作信息不予公開。

澳門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秘書處

  • 組織研究澳門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重大課題,就澳門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重要政策、重大事項、重要問題,以及加強維護國家安全法律制度和機制建設提出意見建議,提交國安委決定;
  • 傳達、執行和協助跟進國安委的決策和指示,制定相關的工作方案;
  • 協調開展澳門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執法,以及反外國制裁和干涉工作;
  • 加強與中央人民政府駐澳機構(下稱“中央駐澳機構”)、澳門特別行政區其他公共部門,以及香港特別行政區有關部門就維護國家安全事務的溝通與聯繫;
  • 統籌推進國家安全審查工作;
  • 協調開展涉國家安全信息資源的收集研判、整編通報,以及統籌推進維護國家安全風險監測、預警、評估和響應工作;
  • 統籌推進澳門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宣傳、教育及培訓工作;
  • 負責秘書處內部運作管理,以及統籌推進澳門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科技賦能工作;
  • 就澳門特別行政區履行維護國家安全職責的情況,向國安委提交年度工作報告及專項工作報告;
  • 編製國安委會議的召集書、議程、會議紀錄及其他文件,進行必要的聯繫以確保被召集人及被邀請人士出席會議;
  • 履行依法獲賦予的其他職責及執行國安委主席指派的屬其職責範疇內的其他工作。

組織法例
*(国函〔2021〕121号)
*第2/2026號法律(2026年3月23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澳門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
*第7/2026號行政法規(2026年3月23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澳門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秘書處的組織及運作。

成員
委員會成員
根據第2/2026號法律,委員會秘書由行政長官辦公室主任擔任;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主席指定的委員代任。

主席
行政長官:岑浩輝

委員
*行政法務司司長;
*經濟財政司司長;
*保安司司長;
*社會文化司司長;
*運輸工務司司長;
*警察總局局長;
*海關關長;
*行政長官辦公室主任;
*保安司司長辦公室主任;
*司法警察局局長;
*治安警察局局長;
*博彩監察協調局局長;
*法務局局長;
*文化局局長;
*教育及青年發展局局長。

國家安全事務顧問

  • 中央人民政府駐澳門特別行政區聯絡辦公室主任,国家安全事务顾问需列席澳门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会议

秘書處成員
秘書處由一名秘書長領導,秘書長由兩名副秘書長和兩名助理秘書長輔助。

  • 秘書長由保安司司長當然兼任;
  • 一名副秘書長由司法警察局局長當然兼任;另一名副秘書長以全職方式擔任職務。
  • 助理秘書長由國安委主席經聽取秘書長意見後,從政府相關司長辦公室顧問或公共部門副局長或等同職位的據位人中指定兼任。

秘書處組織架構
財政負擔
委員會及秘書處所產生的財政負擔,從澳門特別行政區一般收入中撥出的專門款項承擔。

專門款項由秘書處依據國安委制定的指引執行控制和管理工作。

由秘書處向行政長官提出支付關於維護國家安全的開支建議。

爭議
有媒體質疑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職責空泛,政府發言人梁慶庭回應相關職責並不是空泛並表示國家安全涉及多方面考慮。

参考文献
參見

  • 中央国家安全委员会
  • 维护国家安全法 (澳门)
  • 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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