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康年(),浙江杭州人。上海藥店商人。朝鮮戰爭期間因“盗骗志愿军货款、银行贷款”等罪行,被上海市人民法庭判处死刑並立即执行。
生平
王康年17岁时考进上海大亚电台当电台报告员。後在岳父幫助下在西藏路的生吉里開設名為大康行的雜貨店。後又搬到北京西路434号的景星里開設販賣西藥的大康西药行。抗日戰爭後大康西药行搬到汉口路456号308室營業。此外大康西药房客戶亦檢舉王康年曾經行賄官員。
1952年2月15日,金城沪行等向上海市人民法院起诉王康年;此外,金城粤行也向广州市人民法院起诉王康年等。经两地法院协商决定,广州法院将案件移交并给上海法院一并审理。1953年2月28日,上海市人民法庭以“行贿、偷逃漏税、盗骗国家资财”等三项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贪污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四条第十款、第六条第八款判决王康年死刑,立即执行。同时追缴王所有违法所得。
1953年3月25日,有三位高等教育界人士联名,希望了解政府对于王康年等人的处理手段。市委秘书长在下级请示材料上批示,可以书面答复,但不必告知报上未公布的案情。有关部门据此回复,王康年已于1953年2月被执行死刑。
參見
*中華人民共和國死刑犯列表
參考鏈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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